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 “中国卫星”)的委托,就贵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分别于2009 年8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国东方红 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09 年8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国东 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根据公司2009 年8 月12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中国东方红卫星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 的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所持股份为190,897,99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4.15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事项: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设立天津恒电空间电源有限公司的议 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改选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6. 《关于推选刘旭东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3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永良 吴霞娟 二OO 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