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 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年报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程。 1、审计委员会应于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4、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5、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按监管要求在年报中披露。 6、公司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工作,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7、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证监局。 8、本工作规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