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国卫星')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08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8年1月28日董事会决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和《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为168,968,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2%。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事项: 1.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2.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 5.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7.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 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推选李开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 宁 唐丽子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