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用于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表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果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证所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表2):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所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在接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后,向上证所申报其个人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者部分锁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见附表3),公司将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以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证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在上证所将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委托公司向上证所申报个人信息,上证所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和公司可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1: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证券部: 本人 ,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计划 (买入/卖出)中国卫星A股股票 股。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信息申报表 股份持有人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目前持股情况 任/离职时间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申报表 买卖人姓名 上年末持有数量 买卖类别(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