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 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并就有关情况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化操作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参股设立老挝卫星合资公司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