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600118)_公司公告_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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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12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深圳航天东方红海特卫星有限公司、天津恒电空间电源有限公司、东方蓝天钛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地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通维科技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0.9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9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业务外协外包、成本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全面预算、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研制项目承接、工程招标、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国卫星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中国卫星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与工作手册》和《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评价体系》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①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 1%; ② 利润总额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5%; ③ 资产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④ 负债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负债总额的 1%; ⑤ 所有者权益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单独或合计未构成重大缺陷的,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①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1%之间; ② 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3%-5%之间; ③ 资产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3%-0.5%之间; ④ 负债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负债总额的 0.5%-1%之间; ⑤ 所有者权益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1%之间。 (3)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① 重述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以纠正重大错报,该错报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导致。 ② 审计师在当期审计中发现了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该错报并未被公司的内部控制所发现。 ③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和相关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督。 ④ 基本无效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职能。 ⑤ 发现任何程度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至少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① 在选择和实施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的会计政策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②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受到干预。 ③ 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存在较大或严重缺陷,包括将交易总数过入总账的控制;初始、授权、记录和处理会计分录的控制;例行和非例行的财务报表调整控制。 ④ 货币资金、存货、收入、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重要会计科目的关键控制点在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且缺乏补偿性控制程序替代。 (3)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① 因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或资产处臵价值过低等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超过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② 因工程管理环节的管控措施不完善,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流失,资产损失金额超过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非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① 因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或资产处臵价值过低等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1%之间; ② 因工程管理环节的管控措施不完善,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流失,资产损失金额在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1%之间。 (3)非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认定为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① 公司在税务管理、生产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或者遭受重大行政监管处罚,严重影响经营合规目标的实现; ② 公司因资产安全管理失当,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认定为非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① 招标采购、业务分包等生产运营环节存在明显违规,导致成本明显上升或存在较大舞弊风险; ② 因管理不善存在较为明显的资产安全隐患; ③ 投资论证不到位或不充分,投资实际情况与投资目标严重偏离,造成投资决策较为严重的失误或投资减值; ④ 应收账款、存货或固定资产周转效率过低,导致资金占压较大,对公司运营效率造成较大影响。 (3)非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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