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 号)的相关要求,中国东方 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卫星或公司)对所涉及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 查,现按要求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 未按期承诺 目前履行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 履行的类型 情况 期限 原因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管理的子公司和科研实体将不从事与中国卫星和航天 实际控制人 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产品经营; 2002 年 10 中国航天科 长期 正在履行 不适用 对中国卫星和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从事的产品经 月 17 日 技集团公司 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管理的子公司和科研实体 将不再从事。”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承诺:“本院今后 (2002 年 10 月 17 日起)不会从事采用 CAST968 现代 控股股东中 小卫星公用平台专有技术、且质量在 1000 公斤以下的 国航天科技 小卫星及微小型卫星的研制和应用,故在该方面不会 2002 年 10 长期 正在履行 不适用 集团公司第 形成与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的竞争关系,并保证 月 17 日 五研究院 将有可能会产生业务竞争关系或存在业务竞争前景的 有关业务全部通过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承担和完 成。”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承诺: “一、我院及我院的关联方(不含中国卫星及其避 免 下属公司,下同)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同 业 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竞 争 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的 承 二、中国卫星收购我院的资产及业务不会导致我诺 院与中国卫星之间产生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我院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 经营或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我院将促使 我院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 控股股东中 从事与中国卫星构成竞争的业务。 国航天科技 2007 年 6 四、我院有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 长期 正在履行 不适用 集团公司第 月 18 日 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我 五研究院 院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中国卫星, 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我院及我院的关联 方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首先向中国卫星提 供该机会。凡我院的关联方有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或入股可能与中国卫星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 争的业务,我院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 知中国卫星,并促使上述商业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我 院及我院的关联方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首 先向中国卫星提供该机会。 五、除非取得中国卫星届时的同意/无异议或豁 免,如果我院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给中国卫 星造成任何损失和支出,我院同意给予中国卫星相应 的赔偿。 六、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发生 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 1、我院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中国卫星的股本权益而 可在中国卫星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股票权低 于 30%及我院不能控制/决定中国卫星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当选; 2、中国卫星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 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承诺: “一、本次配股前,我院与中国卫星已存在的关 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房屋租 赁等;本次配股后,我院与中国卫星间的关联交易继 续在上述范围内进行。 二、我院将严格遵循中国卫星《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中国卫 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定的决策程序、权限进行规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