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_公司公告_浙江东日: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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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3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6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30万股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9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温国资委[2023]107号),温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5、2023年8月31日,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1,03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143.12万股的2.50%

3、首次授予人数:95名

4、首次授予价格:3.7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杨澄宇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36.203.22%0.09%
叶郁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32.602.90%0.08%
谢小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9.402.61%0.07%
赵阿宝副总经理28.702.55%0.07%
温兴群副总经理22.101.96%0.05%
黄福亨副总经理23.302.07%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超过89人)857.7076.24%2.08%
预留部分95.008.44%0.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以

3.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合计1,125.00100.00%2.73%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4,140.60万元,2023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股份支付总费用 (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万元)
1,030.004,140.60469.701,552.731,302.22599.35216.61

注:1、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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