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稷实业”)。公司享有东稷实业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按持股比例为东稷实业提供担保1,05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东稷实业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5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7,364.4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6.58%,占净资产的21.87%。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享有东稷实业
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东稷实业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的借款,主要用于东稷实业的日常运营资金的补充以及“哈尔滨中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将采取信用保证方式为该笔借款按公司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东稷实业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MA1C02PD0B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6988号法定代表人:赵阿宝注册资本:12,700万人民币(已实缴到位)成立时间:2020年2月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万元)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5,666.42 | 39,238.96 |
净资产总额 | 9,451.99 | 7,653.15 |
财务指标(万元) | 2021年年度(经审计) | 2022年1-6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86.35 | 433.82 |
净利润 | -1,778.17 | -2,241.94 |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
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享有东稷实业3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公司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东稷实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缴出资额(万 | 持股比例 |
元) | |||
1 |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 4,445 | 35% |
2 | 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205 | 33.11% |
3 | 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250 | 25.59% |
4 | 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 | 6.30% |
合计 | 12,700 | 100%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截至本公告日,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东稷实业65%的股权。由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六十五(即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协议或相关文件尚未签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实际发生时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东稷实业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本次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主要用于东稷实业的日常运营资金的补充以及“哈尔滨中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加之东稷实业的财务工作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持股比例为东稷实业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总债务叁仟万元人民币额度项下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东稷实业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其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对外担保事宜按照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同意将上述议案递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7,364.4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6.58%,占净资产的21.8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