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_公司公告_浙江东日:2021-043浙江东日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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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3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75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监管警示》的主要内容为:

“2021年4月28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同比减少78.21%。另经核实,公司前期未就2020年年度业绩披露业绩预告。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

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杨作军、时任总经理杨澄宇、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小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鲁爱民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警示》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

“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64.3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8.21%,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杨作军、总经理杨澄宇、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小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反思与总结,并组织全体相关人员对照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强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照《警示函》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三)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通报

1、主要内容

2018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示通报,口头警示的主要内容为:

“2018年5月29日,公司公告拟于6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6月5日和9日先后发布了会议材料和提示性公告。6月12日,公司在股东大会即将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方才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6月15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延期未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部门讨论决定,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同时为规范公司的运营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加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四)浙江监管局出具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7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2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7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

“你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派发的现金红利均为318.6万元。你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发布的公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中披露,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一、你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你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二、请你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最近两年分红比例未达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制定切实可行的2017年分红政策。

三、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制定现金分红长远规划。”

2、整改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2月13日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就2015、2016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具体原因、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相关事项作出回复,并完成回复所涉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公司已于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近年来未分红或分红过少的原因进行说明;已通过制定较高金额的现金分红方案,达成《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规定的合并报表口径三年分红规划,并完成权益分派;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制定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汇报规划(2018-2020)》,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条款予以修订。

(五)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135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13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的主要内容为: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红政策,持续、足额实施现金分红。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向投资者分红或分红过少。我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所《现金分红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近年来未分红或分红过少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当提高现金分红意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2017年度是否实施现金分红进行审慎讨论,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与程序办理现金分红事宜。如确定不实施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无法达到《现金分红指引》要求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现金分红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当核实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条款是否符合现金分红政策,及时对不符合现金分红政策的条款予以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表明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意向和态度。”

2、整改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近年来未分红或分红过少的原因进行说明;已通过制定较高金额的现金分红方案,达成《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规定的合并报表口径三年分红规划,并完成权益分派;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制定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汇报规划(2018-2020)》,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条款予以修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表明支持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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