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_公司公告_浙江东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浙江东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发行人”或“公司”)2019年配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郭护湘、牟海霞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10-565130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13
注册资本41143.116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
法定代表人杨作军
董事会秘书谢小磊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2020年报披露时间2021.4.28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配股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浙江东日2019年配股完成后,分别披露了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浙江东日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浙江东日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配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6)经营状况;(7)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8)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浙江东日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浙江东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浙江东日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浙江东日合法合规经营;督导浙江东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浙江东日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浙江东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浙江东日按照配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浙江东日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浙江东日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配股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信息披露审阅方面,浙江东日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公开披露文件以供审阅。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浙江东日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浙江东日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浙江东日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浙江东日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浙江东日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