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_公司公告_浙江东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

浙江东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牟海霞联系电话 010-56513000

被保荐公司名称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联系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法定代表人 杨作军联系人 戴儒哲联系电话 0577-8881215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9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配股方式,实际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83.12万股,配售价为每股人民币4.88元,共计募集资金45,301.61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20.1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4,381.4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万元,以及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99.7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831.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8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浙江东日配股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担任浙江东日配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浙江东日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已与浙江东日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浙江东日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并核查了浙江东日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浙江东日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督导浙江东日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认其合法合规。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对浙江东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公司给与了密切配合。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光大证券对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东日未发生该等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东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东日未发生该等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江东日未发生该等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浙江东日2020年营业利润为5090.18万元,同比下降72%,保荐代表人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公司持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00万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温州银行因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导致该行账面净资产大幅减少从而导致公司持有部分的公允价值大幅下滑,对公司本年度影响数额为-12,298.39万元。除此之外,浙江东日未出现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邓承诺事项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浙江东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由于上述导致业绩变化的因素一直未确定并准确计量,我们关注到发行人未披露业绩预告。除上述情形外,光大证券认为,浙江东日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江东日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