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600112)_公司公告_贵天成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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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天成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400238 证券简称:贵天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29,816,111.11元,公司作为被告

1,307,831,389.23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院文书,涉及与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等案件。根据相关文书显示,涉诉金额共计人民币1,337,647,500.34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序号 公司主体

诉讼地位

对方主体 案由

标的金额

审理阶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9,816,111.11 未开庭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

借款合同纠纷

871,889,897.66 未开庭

公告编号:2025-025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435,941,491.57 未开庭

1.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德勤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2)原告的诉求

①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29,816,111.11元;

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案件概述:原告是1997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被告是原告的原控股股东。2017年6月14日,原告与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特点”)签订《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持有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爱特点,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合同约定收款方为杭州择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择树”,第三人吴德勤系其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福建爱特点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汇入杭州择树收款账户。

2023年4月4日福建爱特点起诉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返还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承担其相应损失,2023年6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以(2023)闽01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履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由原告返还福建爱特点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23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

公告编号:2025-025判。

该案发生后,经原告自查与案涉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指定的收款方杭州择树公司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福建爱特点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汇入杭州择树后,同日杭州择树即将该2,500万元转汇给了被告,该股权转让发生时被告系原告控股股东,本案显然是被告作为原告当时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原告利益,对原告形成资金占用,目前被告尚未归还该笔款项。截至2022年1月24日,被告应返还原告该笔占用资金2,500万元并从资金占用之日2017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该笔因被告占用原告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债权,申报金额共计29,816,111.11元。2024年6月11日被告破产管理人将该笔债权列为待定债权,原告又于2024年9月19日补充提交了杭州择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勤作出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23日原告再次收到被告破产管理人送达该笔债权审核情况说明,被告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该笔债权全部不予确认。

上述债权是基于被告是原告实际控制人期间,滥用股东权利占用原告资金所形成之债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充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了,被告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将严重损害原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三

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5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潘琦被告十二:潘勇被告十三:姚国平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6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与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东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亿元整,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木东贸易公司承担。同日,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1-2-3号的《保证合同》;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5号《保证合同》;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6号《保证合同》;与潘琦、潘勇、姚国平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8-4号《保证合同》。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及3个个人为被告木东

公告编号:2025-025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黄河支行处的6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依约发放了6亿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25年3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599,999,999.93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271,889,897.73元,本息合计871,889,897.66元。

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人兰州银行黄河支行的上述贷款债权。贷款债权交割后,原告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本案各被告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9,999,999.93元,利息、逾期罚息271,889,897.73元,以上本息合计:871,889,897.66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②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对以上599,999,999.93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公司初步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3.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三

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潘琦被告十二:潘勇被告十三:姚国平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惠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与被告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昂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5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亿元整,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都昂贸易公司承担。同日,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5-025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签订了四份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5号《保证合同》: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及3个个人为被告都昂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处的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依约发放了3亿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25年3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299,999,997.72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135,941,493.85元,本息合计435,941,491.57元。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的上述贷款债权。贷款债权交割后,原告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本案各被告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被告杭州都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97.72元,利息、逾期罚息135,941,493.85元,以上本息合计:435,941,491.57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②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对以上299,999,997.72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公司初步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公司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通知函》,浙商银行通过认购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受让朱亦龙所持银帝集团有限公司5.4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浙商银行通知若合同到期后朱亦龙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向其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全额回购本金、溢价款及违约金。经公司初步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事项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该事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浙商银行可能提起诉讼,若法院裁定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可能需承担股权收益权回购款等债务金额本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等款项,这将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该平台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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