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_公司公告_亚盛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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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相关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30 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 年 3 月 27 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相关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报告按此准则进行列报。 2、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 5 月 10 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意见;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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