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_公司公告_亚盛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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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60 元(含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05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46,915,1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681,490.73 元(含税)。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5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48 元。 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5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6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次现金分红公司将截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全体股东派发。 (二)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传 真:0931-8857182 邮 编:73001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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