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_公司公告_关于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殷图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时间:

关于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殷图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1
关于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殷图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2016-07-01上证公监函〔2016〕0044号当事人: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亚盛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108;  殷图廷,时任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4月9日,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或“公司”)披露《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称拟投资5000万元设立甘肃亚盛好食邦食品有限公司,预计将实现年收入12亿元,净利润1亿元。公司公告未就此披露作出前述预测的的事实依据与预测基础。公司股票因此于4月11日紧急停牌,经我部问询督促,公司才补充披露上述预测性信息的依据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在4月12日对上述事项的补充公告中称,4月9日公告的表述是基于项目建设周期5年完成后,到2020年预计达到的收益目标,该收益目标是规划目标并非业绩预测,规划数据未经公司严格可行性论证,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的未来预测经营数据占公司2015年全年营业收入的51.47%,净利润的81.30%,是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事项,但公司披露的上述数据仅为预测数据,缺乏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与预测基础,预测信息披露不审慎、不客观。另外,规划数据未经公司严格可行性论证,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公司未揭示上述风险,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1条、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图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殷图廷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