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_公司公告_亚盛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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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9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5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调减原募投项目“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用于玉门特色农产品综合加工中心项目,并调整该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2015-062”号公告)。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 吨颗粒酒花保鲜库项目(酒泉)和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0 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山丹县)是本公司“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两个项目实施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上述两家实施主体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鑫集团)、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薯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支付绿鑫集团 5000 吨颗粒酒花保鲜库项目和天润薯业 5000 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所需的相关投入开支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账 户 开户银行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  271303532920025684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620501650401000000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 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713035329200256849,本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笔从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建行兰州铁路支行支付 1200 万元募集资金至绿鑫集团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绿鑫集团 5000吨颗粒酒花保鲜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甘肃天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山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050165040100000009,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笔从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建行兰州铁路支行支付 1200 万元募集资金至天润薯业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天润薯业 5000吨马铃薯原种保鲜库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绿鑫集团、天润薯业、本公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绿鑫集团、天润薯业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绿鑫集团、天润薯业和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绿鑫集团、天润薯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绿鑫集团、天润薯业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俊、张炳军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询、复印绿鑫集团、天润薯业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询阿绿鑫集团、天润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查询绿鑫集团、天润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认可。 5、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绿鑫集团、天润薯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山丹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绿鑫集团、天润薯业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协议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一式拾份,协议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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