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0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0142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0.0135元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0.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3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7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46,915,1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203,726.82 元(含税)。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42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135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5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 日 (二)除息日:2015 年 7 月 3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次现金分红公司将截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全体股东派发。 (二)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传 真:0931-8857182 邮 编:73001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