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00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900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6 月 13 日● 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6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1,946,915,1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938,302.42 元(含税)。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900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 年 6 月 13 日 (二)除息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6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次现金分红公司将截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全体股东派发。 (二)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传 真:0931-8857182 邮 编:73001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