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及《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