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基本反应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做出的说明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对所涉及的事项,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二、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8,459,792.5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39,555,499.9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88,015,292.57元。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确定的。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 周序中
付 伟郭 庆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