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
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3722号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 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同仁堂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5557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同仁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出具了本专项说明。除了对同仁堂公司实施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仁堂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同仁堂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可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会计处理规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同仁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2020年4月30日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与第八届第十次监事会及2021年3月26日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与第八届第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① 新收入准则
同仁堂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同仁堂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同仁堂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同仁堂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例如:合同成本、质量保证、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项、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等。
同仁堂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同仁堂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同仁堂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同仁堂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同仁堂公司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同仁堂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2020年1月1日) |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同仁堂公司将与基建建设、部分制造与安装业务相关的已结算未完工、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 合同负债 | 370,828,369.06 |
预收款项 | -416,010,484.71 | |
其他流动负债 | 45,182,115.65 |
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 影响金额 2020年12月31日 |
合同负债 | 350,876,003.75 |
预收款项 | -393,873,466.02 |
其他流动负债 | 42,997,462.27 |
受影响的利润表项目 | 影响金额 2020年度 |
营业成本 | 46,896,578.48 |
销售费用 | -46,896,578.48 |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对同仁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王娟 付玉 |
中国·北京 | 二O二一年 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