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关联方签订采购、销售框架性协议并预计年发生额度的预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的公允、合理原则,并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我们同意将上述两项预案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同仁堂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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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3 |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关联方签订采购、销售框架性协议并预计年发生额度的预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的公允、合理原则,并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我们同意将上述两项预案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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