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全体监事审议讨论,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变更,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变更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9年1-3月份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1 |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 |
2 |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独立监事一人。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两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两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3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 |
议监事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 议监事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稿)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