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有关人员处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蜂蜜事件”对同仁堂品牌声誉造成伤害,对上市公司资产造成损失,董事会对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刘向光、张建勋、宋卫清的处理理由充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所做出的决定。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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