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_公司公告_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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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预案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等的规定,对利润表部分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时对新规定的执行及其影响做出了充分表述。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对涉及的有关利润表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在为本公司提供 2017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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