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更与调整,是公司遵照执行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作出的变更和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七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根据该项规定的要求,对有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公司需对利润表进行以下调整: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公司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支出调整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本次仅对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相关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减少 2016 年度“管理费用”12,278,292.00元,调整增加 2016 年度“税金及附加”12,278,292.00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产生影响。比较会计报表数据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对利润表部分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时对新规定的执行及其影响做出了充分表述。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对涉及的有关利润表项目和金额实施调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该项变更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同仁堂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的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产生影响。比较会计报表数据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