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5)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须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