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_公司公告_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时间:

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1-29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与规定,有利于公司充分使用现有产业资源、合理布局产能,进一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