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给公司及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的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助于解决项目资金需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渊 王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