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600080)_公司公告_金花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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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2024年4月23日起决定对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取保候审,2024年7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4-047号)

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4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4-057号)

2025年5月23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5】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邢雅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你

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董事长,未及时将前述事项报告金花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8月23日,才向金花股份报告相关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拟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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