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除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
月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1元/股。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