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92 证券简称:宋都5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共管资金被挪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背景概述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扬企管”)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富政储出【2021】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8号公告)。2021年5月21日,淳扬企管与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以下简称“富阳分局”)签订了编号为3301832021A210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淳都”)与前述两方共同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受让方由淳扬企管调整为杭州淳都。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的议案》,结合全国房地产政策环境与公司良性生态发展的经营宗旨,经公司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沟通、协商,并经报富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杭州淳都拟与富阳分局就前期双方签署的《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解除,拟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合同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富阳分局拟扣除土地定金14,582万元,退还杭州淳都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1,873万元,该地块由富阳分局收回。(具体信息详见公司披露的2024-004号公告)
同日,杭州淳都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
2024年3月28日,杭州淳都监管账户收到退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1,873万元。
二、共管账户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富春街道”)、杭州淳都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三方签订了《退地资金共管协议书》,约定前述资金退至由富春街道、杭州淳都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用于该地块债权、债务清算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用途。
《退地资金共管协议书》中对三方权责进行了划分,主要权责如下:
富春街道的主要权责有:1、杭州淳都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单,报富阳区房地产项目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富春街道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提出支付需求的企业(不经过项目公司)。2、富春街道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该共管账户的资金。
杭州淳都的主要权责有:1、杭州淳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在申请使用资金时应向富阳区房地产项目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富春街道和中信银行提交资金支付审批手续。2、杭州淳都有权查询资金共管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富春街道应配合杭州淳都对共管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的查询工作。
中信银行的主要权责有:1、中信银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开立监管账户时,预留银行印鉴由富春街道财务章、法人章(或被授权人章)以及公章组成。富春街道申请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的,需履行变更印鉴手续,并经中信银行审核同意。在监管期内,监管账户关闭通兑功能,不得取现,不使用可转让的银行票据,不得开通公司网银(或设置公司网银支付受限),手机银行、集团账户、银企直连、作为授权被代扣账户等引起监管账户内资金发生动账的业务,单位结算卡不得开通除回单打印、银企对账以外任何能引起账户资金变动的功能。在监管期限内,因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
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银行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共管账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近日,杭州淳都财务人员在查询共管账户情况时,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随即杭州淳都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一同前往中信银行,要求查看共管账户的资金出款材料。但中信银行以杭州淳都无权查询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告知共管账户出款时均有住建局同意的一整套资料。截止公告日,该共管账户资金被挪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易日期 | 柜员交易号 | 摘要 | 附言 | 对方账户名称 | 对方行名 | 付款发生额 | 收款发生额 |
20241011 | C162801850000R | 转账 | 调拨资金 |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杭州富阳支行 | 50000000.00 | |
20250120 | C162801850002Y | 二代支付 | 资金调用 | 浙江东南汽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教路支行 | 40000000.00 | |
20250122 | C1628018500058 | 二代支付 | 工程款 | 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 | 19000000.00 | |
20250122 | C162801850005G | 二代支付 | 工程款 | 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 | 10000000.00 | |
20250122 | C162802200002J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80000000.00 | |
20250122 | C162801850005S | 二代支付 | 工程款 | 浙江中起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11000000.0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2A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54148.81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2K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68834.0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2R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236768.5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32 | 二代支付 | 执行费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163661.0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36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58875.0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39 | 二代支付 | 受理费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459310.00 | |
20250122 | C162801730003G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125956.00 |
20250122 | C162801730003H | 二代支付 | 案件执行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231205.00 | |
20250320 | SC432324470611 | 二代支付 | 浙江东南汽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 40000000.00 | ||
20250321 | C1628018500016 | 二代支付 | 资金返还 | 浙江东南汽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教路支行 | 40000000.00 | |
20250321 | SC222199388113 | 二代支付 | 往来款 | 浙江东南汽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40000000.00 |
共管账户初始资金为21,873万元,符合协议约定用途资金支出为0万元,被挪用的资金为21,139.88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尚未归还为17,139.88万元。截止目前,账户余额为4,759.87万元。发现资金被挪用后,杭州淳都多次与富春街道沟通,要求归还挪用资金。同时也与住建局沟通,要求富阳区房地产项目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协同提供相应出款材料。截至目前,公司无法对该共管账户形成有效共管和控制。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与政府协商进度情况,考量采取适当方式维护公众利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