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