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召开的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并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项目建成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的《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各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0,0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即从2022年1月28日至2036年1月28日止。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获批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48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60,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0万元,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子公司担保360,000万元。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获批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48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8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56,569.47万元的比例为50.18%。
公司发生的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之内,对外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均无担保金,所担保的贷款均无逾期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子公司担保均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公司不存在违反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件所禁止的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方面做的较好,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此意见
独立董事张鑫、王东盛、刘嫦签字如下:
张鑫 | 王东盛 | 刘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