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是否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发表意见如下:
一、续聘审计机构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酬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实施审计工作。根据2022年3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国有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8年期届满,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第十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遵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由于目前公司已连续聘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12年,2022年是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待相关规定正式发布后再作审议。
为此,我们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酬的建议,依据《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周军、刘嫦、王东盛签字如下:
周军 | 刘嫦 | 王东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