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_公司公告_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的公告

时间:

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19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交易。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3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4第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删除
5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确认后,将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将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6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7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9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10第十六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追究。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报新疆证监局备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追究。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报新疆证监局备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11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第十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12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3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1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删除
15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处罚外,按《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16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删除

本次修订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2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