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_公司公告_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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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第八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可划分为直通车信息和非直通车信息。 直通车信息可直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非直通车信息必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披露。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执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5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http://www.xj-tianye.com)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6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7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新增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会议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审核,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报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操作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函件等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登记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内容确定需呈报、通知具体的人员、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文件承办结果进行记录,将相关资料归档。
8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财务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责。 财务部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时间前,将相关财务数据及附注说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财务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责。 财务部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时间前,将相关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用于制作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为前20天;中期报告为前20天;季度报告为前15天。 财务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
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用于制作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为前15天;中期报告为前10天;季度报告为前7天。 财务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年度报告涉及审计的,正式的审计报告可按照有相关规定提交给公司,但应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同时做好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的沟通工作。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后,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披露时间的规定时间前提交给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审阅,后由董事长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内容:年度报告为前10天;中期报告为前7天;季度报告为前5天。息的一致性。 年度报告涉及审计的,正式的审计报告可按照有相关规定提交给公司,但应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同时做好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的沟通工作。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后,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披露时间的规定时间前10天提交给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审阅,后由董事长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内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0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1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12新增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第四十七条 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十一条 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第四章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第四章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第四章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第四章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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