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4004号),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3)。
近日,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赣处罚字[2025]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经查明,在2024年2月期间,鉴于资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薛黎曦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被调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主观恶性较小,配合调查,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根据《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女士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