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新材(600067)_公司公告_冠城新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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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6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依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的会计政策为: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原计入“销售费用”,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解释的该项会计处理,并按照要求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

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2023年度(合并)2023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影响数调整前调整后影响数
营业成本8,623,482,135.358,624,126,422.47644,287.12000
销售费用179,391,360.60178,747,073.48-644,287.12000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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