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600064)_公司公告_南京高科: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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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1)高科新创:26,870.66万元及其利息。(2)新浚一期:49,902.32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其对持有绍兴闰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对公司已确认的相关损益没有影响。

因二审上诉请求被驳回,未来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最终退出对该项目的投资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原计划按照诉讼请求的方式退出该项目可获得的投资收益相比预计将不及预期。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

目前正对诉讼及该项目运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升投资收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前期诉讼及一审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临2020-044号、临2020-049号、临2021-033号、临2021-035号公告。

因本次两起诉讼除上诉主体和金额外诉讼请求和判决理由相同,所以合并说明相关情况如下:

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分别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初233号、(2020)沪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高科新创其持有的绍兴闰康7.0449%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26,870.66万元及其利息,给付新浚一期其持有的绍兴闰康13.0883%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49,902.32万元及其利息。

二、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74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332.88元、2,536,916.14元,由上诉人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其对持有绍兴闰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对公司已确认的相关损益没有影响。因二审上诉请求被驳回,未来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最终退出对该项目的投资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原计划按照诉讼请求的方式退出该项目可获得的投资收益相比预计将不及预期。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目前正对诉讼及该项目运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升投资收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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