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600064)_公司公告_南京高科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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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2020-049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并已完成诉前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69.65%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分别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高科新创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支付回售价款26,870.66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2)新浚一期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售价款49,902.32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为了积极保障上市公司相关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新创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

新浚一期作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合同纠纷事项,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近日,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2民初233号和(2020)沪02民初234号《受理通知书》,获悉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科新创及新浚一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参见公司临2020-044号公告)。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2财保16号、(2020)沪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法院已对被告持有的400万股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硕世”)股权、5000万元绍兴闰康合伙份额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因上述两起诉讼案件事实情况及请求内容除金额外均相同,以下合并说明情况。

1、本次案件相关事实

2016年12月,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共同作为投资方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签订相关协议,由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1,260.0321万元(以下涉及计价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认购价款为10,000万元,其中高科新创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441.0112万元,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新浚一期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819.0209万元,认购价款为6,500万元,上述认购价款均已于当月缴付。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所认购之绍兴闰康合伙份额相应对应江苏硕世的股权。同时双方对于包括上市

后回售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在相关条件成就后有义务按高科新创、新浚一期的通知要求回购合伙份额。

2020年7月13日,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根据协议约定向三被告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约定购买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其中高科新创持有绍兴闰康7.0449%合伙份额,对应江苏硕世已发行109.9004万股股份;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

13.0833%合伙份额,对应江苏硕世已发行204.0995万股股份。根据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高科新创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26,870.66万元,新浚一期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49,902.32万元。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应于原告发出回售通知后3个月内支付相应价款。

截至法院受理本次诉讼为止,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未支付回售价款,绍兴闰康也未按约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2、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向高科新创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26,870.66万元,向新浚一期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49,902.32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向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赔偿因逾期支付回售价款导致的利息损失;

(3)依法判令绍兴闰康协助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办理绍兴闰康所持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204.0995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人分别为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出质人为绍兴闰康);

(4)案件诉讼费均由三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为了积极保障上市公司相关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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