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第0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第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执行前述规定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查了解,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000万元:
其中为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0.71%。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均能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无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贷款担保。
3、公司与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019年,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累计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公司累计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担保金额为19,15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开发总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公司在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提供担保时,严格把控担保余额的数量,签署贷款担保合同时,公司为南京新港开发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余额均不高于该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