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600035)_公司公告_楚天高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

楚天高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修订记录:

2007年5月3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生效2022年10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批准修订2025年9月1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款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还应当合理、谨慎。

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予以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现或者预计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文件。

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财务部门和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部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检查监督前款所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履行必要的答复和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在发生或者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进行报告,并在一天内完成书面报送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和会议决议情况或者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组织编制临时公告;

(二)董事会秘书将临时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文件。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需披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直接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披露文件、资料等档案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人按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处理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