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章附则
修订记录:
2004年4月6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生效2022年10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2025年9月1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监管机构等。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形式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二)公司网站;
(三)上证e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路演;
(六)接受调研;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
(九)新闻媒体。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电子信箱,在工作时间应有专人负责投资者电子邮件处理和反馈。电子信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与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便于投资者参与,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后续答复等工作。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举行路演活动。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上证e互动平台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提问,并在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第十五条公司可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行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接受调研,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并经调研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者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让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公司应注意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解答投资者的疑问,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细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解答投资者的疑惑;
(三)及时更新并维护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的相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经常性沟通机制,做好日常联络与对接;
(五)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虚心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业务指导;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事务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