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期报告编制职责第三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
修订记录:
2010年2月4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生效2022年10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2025年9月16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定期报告编制职责
第一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内容。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节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讨论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事宜,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编制和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征求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将预约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因故需变更已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流程办理。
(二)制定编制计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确定后,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制定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计划安排和时间
表。
(三)组织审计工作(如需)。公司编制未审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组织审计机构进场开展工作。审计工作开展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并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四)编制报告初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融资财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定期报告相应模块的具体编制工作,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复核报告初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如有修改意见,应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复核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复核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报告审议稿。
(六)提交上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稿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披露相关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报告经董事长书面审签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媒体和公司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及时予以回复。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使定期报告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