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600023)_公司公告_浙能电力:公司就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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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公司就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评估报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华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大华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事务所主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3年末,大华所拥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名。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二)项目人员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人员情况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超,200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3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7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4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美芬,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

执业,2023年7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大华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及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大华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所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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