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4 证券简称:白云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查,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7-1-2
说 明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申报文件的修订、补充披露 | 楷体(加粗) |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1-3
目 录
说 明 ...... 2
目 录 ...... 3
问题1:关于融资规模 ...... 4
问题2:关于业务与经营 ...... 14
问题3:关于财务性投资 ...... 38
问题4:其他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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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融资规模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现有资金余额、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现有资金余额、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一)发行人现有资金余额及资产负债结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473,092.13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2.22万元,扣除1,242.99万元受限货币资金后,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471,861.36万元。发行人通过良好的业务经营,账面积累了一定货币资金,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608,599.97万元,流动负债账面价值合计619,066.15万元,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营运资金为负。
发行人该等资产负债结构的形成主要系机场业运营和发展高度依赖基础设施建设,跑道、候机楼的建设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的持续升级完善均需要大额资金投入,因而形成发行人资产结构以非流动资产为主。同时,发行人因建设投入形成较多应付款于流动负债科目核算,负债结构以流动负债为主。行业特性带来的资产负债结构特征,使得发行人面临一定流动性压力。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分别为0.98和0.97,整体偏低,已低于机场行业其他A股上市公司。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提高至1.24和1.23。
上市公司 | 2024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
上海机场 | 2.10 | 2.10 |
深圳机场 | 1.77 | 1.77 |
厦门空港 | 3.49 | 3.49 |
均值 | 2.45 |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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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2024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 0.98 | 0.97 |
发行人(假定本次发行完成后) | 1.24 | 1.23 |
注1:数据来源为相关公司定期报告。注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注3: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时,暂按16亿元募集资金测算,未考虑发行费用。
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够加强现金储备,增强上市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能够为上市公司人才引进、市场覆盖、业务拓展和设施设备优化升级等方面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白云机场航线网络通达性、航班运行效率和旅客保障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助力白云机场支持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机场群建设。
(二)发行人资金缺口测算及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性分析
综合考虑发行人现有资金余额、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等因素,经测算得到未来三年的资金缺口为206,945.51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
现有资金余额(可自由支配资金) | ① | 471,861.36 |
未来三年自身经营积累 | ② | 743,602.54 |
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③ | 329,265.95 |
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④ | 52,990.63 |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 ⑤ | 136,945.37 |
未来三年预计支出的租金 | ⑥ | 195,268.01 |
未来各项资本性支出 | ⑦ | 315,317.81 |
其他款项偿付需求 | ⑧ | 392,621.64 |
总体资金需求 | ⑨=③+④+⑤+⑥+⑦+⑧ | 1,422,409.41 |
总体资金缺口 | ⑩=⑨-①-② | 206,9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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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资金余额(可自由支配资金)
如前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考虑发行人的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扣除受限货币资金后,发行人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471,861.36万元。
2、未来三年自身经营积累
发行人日常经营积累主要来自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作为参考,对未来三年经营积累进行预测。
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营业收入 | 742,359.72 | 643,086.83 | 397,095.99 | 518,023.8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1,012.67 | 235,966.51 | 86,850.67 | 84,485.0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45.94% | 36.69% | 21.87% | 16.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 30.20% |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波动较大,主要系一方面受市场环境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较大;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还受到客户回款周期以及采购结算周期影响,各期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存在一定波动。
为平滑年度波动影响,假设未来期间(2025年至202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2021年至2024年历史期间平均数相同,为30.20%,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营业收入的提升而有所增长。
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18,023.83万元、397,095.99万元、643,086.83万元和742,359.72万元。2021年至2024年营业收入波动较大,历经大幅下滑和回升,期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2.7%。若进一步向前追溯至2017年至2019年期间,营业收入保持相对稳定增长,分别为676,155.09万元、774,681.79万元和786,994.23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7.9%。
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与旅客吞吐量等核心业务指标相关,随着国内民航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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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恢复及发展,发行人未来业务规模及营业收入预计将进一步增长。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报告,2024年全球航空客运需求强劲,2025年全球客运量预计将继续增长,但增速可能放缓,预计未来20年(2024-2044年)亚太地区客运量在全球范围内增长最快,年均增长率达5.1%。
结合IATA对未来民航旅客运输量的增长预测,按照5.1%的增长率对发行人未来三年营业收入进行预测。结合上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假设,模拟测算2025年至202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合计743,602.54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营业收入 | 780,220.07 | 820,011.29 | 861,831.87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30.20% | 30.20% | 30.2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5,645.30 | 247,663.21 | 260,294.03 |
合计 | 743,602.54 |
注:该表中的数据仅用于模拟测算未来三年经营积累,不代表发行人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3、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以应对短期付现成本。以下采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月度覆盖法测算最低现金保有量。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 513,273.85 | 481,299.20 | 452,668.41 | 528,354.23 |
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 42,772.82 | 40,108.27 | 37,722.37 | 44,029.52 |
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平均值 | 41,158.24 |
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月均经营相关现金流出资金基本在4亿元上下浮动,平均值为41,158.24万元。在财务管理实践中企业通常会考虑其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应对可能的经营风险、市场波动或突发的资金需求,保持一定水平的现金储备。区别于一般企业,机场企业作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机构,更需要保留充足的资金储备以应对日常运营管理需要,避免因发生流动性危机而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冲击。发行人及机场行业可比公司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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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月
项目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上海机场 | 21.03 | 20.59 | 23.77 | 25.58 |
深圳机场 | 5.73 | 2.50 | 1.05 | 13.86 |
厦门空港 | 1.32 | 1.44 | 0.81 | 2.36 |
平均值 | 9.36 | 8.18 | 8.54 | 13.93 |
发行人 | 11.06 | 6.30 | 5.90 | 3.57 |
注:各期末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当期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如上表所示,2021年至2024年各期末,发行人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分别为3.57个月、5.90个月、6.30个月和11.06个月。其中,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日常业务经营受到较大冲击,而机场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升级又持续需要大额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及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较低。2021年至2024年各期末,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的平均值分别为13.93个月、8.54个月、8.18个月和9.36个月,各期末均超过8个月。其中,上海机场与发行人同为国内三大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机场,在行业地位、业务规模、运营状况等方面最为可比。上海机场的月均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覆盖月数最高,各期末均超过20个月。
结合发行人信用政策与财务计划、主要客户回款规律、经营管理经验等情况,并考虑到白云机场作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保障需要和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情况,采用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覆盖月数基准值8个月进行测算,得到最低现金保有量为41,158.24万元*8=329,265.95万元。
4、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的增长与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及收入增长等因素相关。测算假设最低现金保有量的增速与前述营业收入增速一致,即未来三年(2025年至2027年)最低现金保有量的年增长率也为5.1%,据此测算得到2027年末最低现金保有量为382,256.58万元。扣除当前业务规模下所需的最低现金保有量金额329,265.95万元,则发行人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金额为52,990.63万元。
5、未来三年预计支出的租金
作为白云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行人每年需为所租赁的机场土地、房屋建筑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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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支付租金。2021年起,发行人开始适用新租赁准则,除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金费用外,大额付现租金支出均列报于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该等租赁活动为机场日常经营所必须,且租金支付义务受到租赁合同条款的硬性约束,因而是每年都会发生的大额刚性付现支出。鉴于该等支出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项下核算,并未体现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预测中,为合理、完整地测算发行人资金需求,将该等租金支出亦纳入未来主要资金流出项目考虑。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项下核算的租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付现租金支出 | 65,089.34 | 40,563.97 | 35,523.23 | 32,098.85 |
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项下核算的租金支出分别为32,098.85万元、35,523.23万元、40,563.97万元和65,089.34万元。根据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部分租赁土地的租金按年递增一定固定比率,或租金增长率与发行人旅客吞吐量、起降服务收入等业务指标挂钩。随着发行人各项关键业务指标的恢复及增长,2021年至2024年期间租金支出整体呈上升趋势。假设发行人未来三年(2025年至2027年)的租金支出均参考2024年度,则未来三年累计需支付的租金预计为65,089.34万元*3=195,268.01万元。
6、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未来期间分红资金需求与发行人经营成果相关,主要受净利润和现金分红率两项因素影响。
最近五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波动较大。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受航空市场环境影响,发行人机场业务量大幅下滑,营业收入下降较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2023年以来,随着航空市场环境逐步回暖,发行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扭亏为盈,2024年延续恢复态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增长。
以发行人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584.75万元为基准值,并假设未来三年发行人净利润未发生明显波动,净利润的年增长率与营业收入的年增长率保持一致。即假设每年净利润增长率为5.1%,则测算分红时所使用的发行人2024年至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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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将分别为92,584.75万元、97,306.57万元和102,269.21万元(此处仅用于测算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所需资金,不代表发行人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分红率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制定并审议通过了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 |
2023年 | 17,679.39 | 44,190.57 | 40.01% |
2022年 | - | -107,120.46 | - |
2021年 | - | -40,584.67 | - |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含税)17,679.39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0.01%。
发行人《关于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议案》已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议案及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得以实施,则2024年至2026年三年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制订符合如下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此外,发行人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2024年度)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本次发行尚未实施,根据相关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7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66,718,28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71,574,770.43元(含税),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40.13%。
基于前述情况及测算假设,测算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所需资金为136,94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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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上一年度净利润 | 92,584.75 | 97,306.57 | 102,269.21 |
当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 37,157.48 | 48,653.29 | 51,134.60 |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 136,945.37 |
注1:2025年度现金分红所需资金按照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测算。注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内实施完毕,则根据发行人《关于公司未来现金分红特别安排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下分红率应为50%,按此假设测算2026年和2027年需发放的现金股利金额。
7、未来各项资本性支出
发行人未来尚有多项新建或更新改造类项目仍在研究论证中。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通过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审议的重要投资项目,预计仍需合计支出金额为278,912.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规模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投入金额 | 尚待投入 金额 |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1 | T1航站楼B到达区人行隧道项目 | 13,958.21 | 10,227.01 | 3,731.20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2 | 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 | 59,201.01 | 8,093.36 | 51,107.65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3 | P2交通综合体项目 | 106,920.30 | 1,524.09 | 105,396.21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4 | P4停车楼建设项目 (交通综合体) | 60,268.50 | 42,195.51 | 18,072.99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5 | 白云机场T1、T2旅客捷运系统(APM)预留工程项目 | 11,446.79 | 1,067.08 | 10,379.71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6 | 三期扩建工程联检单位航站区设施设备项目 | 62,784.51 | - | 62,784.51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7 | 白云机场三期扩建空调水蓄冷系统制冷站及站区室外 项目 | 11,841.12 | - | 11,841.12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8 | 一号航站楼一期飞机空调更换项目 | 3,163.45 | 4.52 | 3,158.93 | 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9 | 一号航站楼西一、西二指廊登机桥活动端整体更换项目 | 3,407.14 | 333.21 | 3,073.93 |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10 | T3航站楼特色座椅建设 | 3,470.04 | 5.99 | 3,464.05 | 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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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规模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投入金额 | 尚待投入 金额 |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项目 | |||||
11 | 新建白云机场出租车调度场项目 | 4,191.19 | 138.83 | 4,052.36 | 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12 | 主力泡沫消防车 | 1,850.00 | - | 1,850.00 | 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合计 | 342,502.26 | 63,589.60 | 278,912.66 | - |
注1:预计总投资规模参考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若项目立项后投资规模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模为准。
注2:已投入金额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投入并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金额;其中P4停车楼建设项目(交通综合体)于2024年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转固定资产40,787.43万元,该项目已投入金额中包含前述结转固定资产的金额。
除前述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并完成立项的重要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每年需要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机场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和信息化系统提升,相关投资计划还在持续研究及制定中。2021年至2024年,发行人相关日常更新改造及信息化系统提升投入分别为21,161.55万元、14,023.80万元、9,345.14万元和4,009.71万元,年平均支出为12,135.05万元。假设发行人2025年至2027年期间每年日常更新改造及信息化系统提升支出平均为12,135.05万元,三年合计为36,405.16万元,加上已完成审议程序的重要投资项目预计支出278,912.66万元,合计315,317.81万元。
8、其他款项偿付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应付工程款余额合计360,068.72万元,系发行人投资建设项目所积累的应付工程款项,包括白云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历史暂估形成的代建工程款及其他工程项目历史积累的应付工程款。
此外,白云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曾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批复由机场集团变更为发行人。根据项目法人变更时双方签署的协议及项目资金支出符合性审核报告等文件,发行人于账面单独确认了应补偿支付给机场集团的项目工程款,并于长期应付款项下列报。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笔长期应付款余额为32,552.92万元。加之于其他应付款项下列报的应付工程款余额360,068.72万元,发行人前述应付工程款合计392,621.64万元。
白云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投资规模较高的国家重点工程,2012年正式开工,2018年4月,工程项下最核心的项目白云机场T2航站楼正式启用。由于投用时工程项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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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决算尚未完成,二期扩建工程暂按《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民航函〔2013〕545号)概算暂估入账,当年按固定资产概算暂估入账的金额与在建工程减少金额的差额在其他应付款-代建工程款核算,并于后续年度按照工程结算进展持续安排结算。目前发行人关于二期扩建工程的应付工程款系投用时即已暂估但尚未完成结算的项目尾款,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已基本达到或将于未来三年内陆续基本达到结算条件,在各方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确认、供应商提交合格的结算申请材料并经项目代建单位和发行人审核无异议等前置程序后,将陆续安排结算及支付。
除白云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款,结合项目合同约定及发行人历史结算经验,通常也会在项目完成验收并确认应付工程款项后1-2年内完成实际结算。
因此,前述应付工程款预计将于未来三年陆续安排偿付,发行人将因此面临资金流出,产生一定资金压力。且相关资金流出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项下核算,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未予重复考虑。为合理、完整地测算发行人资金需求,将该等历史工程款项亦纳入未来主要资金流出项目考虑。
综上,随着中国航空机场业的复苏和发展,发行人业务规模预计将进一步扩大,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持续提升,同时发行人未来仍有一定机场设施设备建设及更新改造的资本性支出需求。经测算,综合考虑发行人现有资金情况、日常经营积累、最低现金保有量需要、未来租金支出、现金分红所需资金、未来各项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款项偿付需求等因素,发行人的整体资金缺口为206,945.51万元,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6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有利于发行人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本次发行融资规模符合发行人实际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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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未来资金的流入和支出预测情况,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和交易性资产余额、日常经营积累、现金分红政策、租金支出需求、资本性支出需求、其他款项偿付需求等情况,复核发行人对资金缺口的测算过程;
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的对比,评估发行人优化资本结构的需求,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4、查阅发行人重要投资项目通过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审议的会议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发行人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行人结合期末货币资金余额、预计未来经营积累和资金支出等情况,测算出的资金缺口大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融资规模符合发行人实际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
问题2:关于业务与经营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18,023.83 万元、397,095.99万元、643,086.83万元及530,046.70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5,462.54万元、-112,215.08万元、38,260.39万元及65,243.1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0.92%、-24.12%、
21.13%及27.06%。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7,261.99万元、90,159.02万元、109,793.45万元及104,629.13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8.73%、12.42%、15.74%及17.23%;2023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为7,727.20万元,同比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说明:(1)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数据恢复情况、市场环境、成本及费用变化等,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结合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及回款情况、客户资信、按组合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对比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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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数据恢复情况、市场环境、成本及费用变化等,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一)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
1、发行人收入构成情况
发行人为白云机场的管理和运营机构,以白云机场为经营载体,提供航空服务业务及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航空服务收入 | 295,218.84 | 39.77% | 249,237.64 | 38.76% | 123,265.90 | 31.04% |
航空性延伸服务收入 | 447,140.89 | 60.23% | 393,849.19 | 61.24% | 273,830.08 | 68.96% |
合计 | 742,359.72 | 100.00% | 643,086.83 | 100.00% | 397,095.99 | 100.00% |
航空服务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主要指机场以航空器、旅客和货物、邮件为对象,提供飞机起降与停场、旅客综合服务、安全检查以及航空地面保障等服务。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主要是指除航空服务业务外,发行人依托航空服务业务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特许经营权业务、租赁业务、地面运输业务、广告业务等。
2、发行人的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未根据业务模式进行拆分与核算
发行人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折旧费、直接成本、劳务费、维修费、使用权资产折旧费、水电费及水电管理费等。基于机场资产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发挥效用的特征,发行人对前述各项成本并未按照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两大业务类型分别归集与核算。此外,发行人所在的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普遍未在公开披露信息中对航空性业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非航空性业务)的成本、毛利及毛利率进行拆分披露。
发行人下属的航站楼、跑道、信息系统等核心资产,以及人力、设备等配套资源具有显著的多业务共用特征,既服务于航空服务,又服务于航空性延伸服务。由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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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板块运行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运营此类核心资产产生的折旧、运维成本、人工投入,及机场运营中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办公费等间接成本,均未直接归属单一业务。基于发行人的机场行业特性,折旧摊销、人工成本等相对刚性的成本占整体成本的比例较高,且其金额与业务量并不呈现线性关系。此外,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在业务模式上紧密相连且存在协同效应,航站楼内旅客流量的生成依赖于航空服务,而延伸服务则依托旅客流量实现收益,该等协同效应又导致业务成本难以通过如面积、客流量或收入比例等一系列的单一动因实现准确、合理地拆分。
综上所述,由于共用性资产与成本的高度交织性及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的协同效应,以及由于发行人所在的机场行业成本归集与核算特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按照业务模式而进行拆分。
(二)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数据恢复情况、市场环境、成本及费用变化等,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均呈现2022年大幅下滑,2023年企稳回升,2024年持续增长的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生产经营数据、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影响
2022年度,全球航空业及中国民航受到较大冲击。2023年度,市场呈明显回暖态势。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航空客运总量(按照收入客公里或RPKs计算)同比增长36.9%,恢复至2019年的94.1%;2024年延续回暖态势,全球航空客运总量(按照收入客公里或RPKs计算)同比增长10.4%,较2019年增长3.8%。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生产统计公报》,2023年我国民用运输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125,976.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2.2%,恢复到2019年的
93.2%;完成货邮吞吐量1,683.3万吨,比上年增长15.8%,恢复到2019年的98.4%;完成飞机起降1,170.8万架次,比上年增长63.7%,恢复到2019年的100.4%。2024年民用航空需求进一步修复,旅客吞吐量达到145,951.77万人次,同比增长15.9%;完成货邮吞吐量2,006.2万吨,较上年增长19.2%;完成飞机起降1,240.0万架次,较上年增长5.9%。2024年,我国民用航空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及飞机起降架次分别恢复至2019年的107.98%、117.32%和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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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人主要以白云机场为经营载体,其营业收入与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及飞机起降架次密切相关。近三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具体如下: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数据 | 同比 变动 | 数据 | 同比 变动 | 数据 | 同比 变动 | |
旅客吞吐量 (万人次) | 7,636.48 | 20.89% | 6,316.78 | 141.98% | 2,610.50 | -35.14% |
货邮吞吐量 (万吨) | 238.19 | 17.31% | 203.05 | 7.77% | 188.41 | -7.86% |
飞机起降架次 (次) | 511,972 | 12.25% | 456,104 | 71.06% | 266,627 | -26.44% |
营业收入 (万元) | 742,359.72 | 15.44% | 643,086.83 | 61.95% | 397,095.99 | -23.34% |
注:数据来源于发行人年度报告
2022年发行人机场业务量大幅下滑,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与行业整体业务量及收入变化趋势一致。2022年白云机场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和货邮吞吐量分别同比下降
26.44%、35.14%和7.86%,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23.34%。
2023年度,随着市场环境回暖,发行人生产经营数据大幅增长,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和货邮吞吐量分别同比增加71.06%、141.98%和7.77%,分别恢复至2019年对应指标的92.85%、86.08%及105.76%;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1.95%,恢复至2019年对应指标的78.06%。
2024年度,随着民航业复苏进一步推进,发行人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和货邮吞吐量分别较2023年同期增加2.25%、20.89%和17.31%,分别恢复至2019年对应指标的
104.22%、104.07%及124.06%;营业收入较2023年同期增加15.44%,恢复至2019年对应指标的90.11%。
2024年度,发行人的关键业务指标已超越2019年水平,展现了强大的经营韧性与修复能力。营业收入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恢复幅度略低于关键业务指标的恢复幅度,且仍略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主要系国内航线与国际航线旅客吞吐量恢复情况分化,以及免税、广告等航空性延伸服务收入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人次
旅客吞吐量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数据 | 同比 变动 | 较2019年恢复情况 | 数据 | 同比 变动 | 较2019年恢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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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线 | 6,240.36 | 12.46% | 112.55% | 5,548.73 | 119.05% | 100.08% |
国际航线 | 1,396.57 | 81.70% | 77.84% | 768.62 | 885.96% | 42.84% |
合计 | 7,636.93 | 20.89% | 104.07% | 6,317.35 | 141.98% | 86.08% |
注:国内航线包含港澳台航线。数据来源为公司生产经营数据快报,统计口径不包含如应急抢险、飞行训练等其他形式的飞行数据,和年报披露的数据口径存在少量差异
2023年度及2024年度,发行人国内航线旅客吞吐量恢复情况良好,2024年已超越2019年水平,但国际航线旅客吞吐量较2019年仍有较大差距,不仅影响国际航班相关的航空性服务收入,也对免税等与国际航线客流量相关性较强的业务收入造成影响。此外,受宏观经济波动及新媒体冲击等因素影响,传统广告主在航站楼内的广告投放有所减少,对广告相关业务收入造成影响。
2、发行人成本费用情况及其对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同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
营业收入 | 742,359.72 | 15.44% | 643,086.83 | 61.95% | 397,095.99 | -23.34% |
营业成本 | 541,579.22 | 6.77% | 507,232.01 | 2.91% | 492,890.44 | -5.72% |
毛利 | 200,780.51 | 47.79% | 135,854.82 | 不适用 | -95,794.45 | -1,919.37% |
期间费用 | 63,050.99 | 1.87% | 61,892.98 | 12.73% | 54,903.00 | 0.18% |
净利润 | 96,575.30 | 100.78% | 48,100.37 | 不适用 | -109,178.99 | -183.2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2,584.75 | 109.51% | 44,190.57 | 不适用 | -107,120.46 | 163.94%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90,611.35 | 136.83% | 38,260.39 | 不适用 | -112,215.08 | -146.83% |
毛利率 | 27.05% | 上升5.92个百分点 | 21.13% | 上升45.25个百分点 | -24.12% | 下降23.20个百分点 |
注1:发行人202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2023年度利润指标不适用同比变动率计算;注2: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注3: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24.12%、21.13%及27.05%;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2,215.08万元、38,260.39万元及90,611.3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毛利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增减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一致,但因营业成本相对刚性,其变动幅度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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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较小,导致毛利和净利润的变动幅度大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恢复至2019年的78.06%和90.11%,毛利分别恢复至2019年的62.83%和92.85%,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恢复至2019年的
37.54%和88.91%。如前文分析,由于国际航班相关的航空性服务收入以及免税、广告等航空性延伸服务收入不及2019年,导致营业收入仍未完全恢复至2019年水平。得益于良好的成本控制,202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已超过2019年水平,但因营业收入整体规模不及2019年,毛利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尚低于2019年。
(1)发行人营业成本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492,890.44万元、507,232.01万元和541,579.22万元,同比变动比例分别为-5.72%、2.91%和6.77%。发行人营业成本及主要构成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人工成本 | 198,576.25 | 36.67% | 177,651.69 | 35.02% | 170,456.50 | 34.58% |
折旧摊销费 | 164,758.27 | 30.42% | 161,464.72 | 31.83% | 169,316.59 | 34.35% |
直接成本 | 59,619.12 | 11.01% | 46,725.74 | 9.21% | 36,980.37 | 7.50% |
劳务费 | 21,394.22 | 3.95% | 26,196.92 | 5.16% | 26,201.98 | 5.32% |
维修费 | 28,615.00 | 5.28% | 29,631.41 | 5.84% | 24,460.47 | 4.96% |
水电费及水电管理费 | 20,547.92 | 3.79% | 18,961.03 | 3.74% | 14,149.29 | 2.87% |
绿化卫生费 | 13,458.59 | 2.49% | 12,185.32 | 2.40% | 13,115.20 | 2.66% |
其他运行成本 | 34,609.84 | 6.39% | 34,415.18 | 6.78% | 38,210.03 | 7.75% |
合计 | 541,579.22 | 100.00% | 507,232.01 | 100.00% | 492,890.44 | 100.00% |
发行人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直接成本、劳务费、维修费、水电费及水电管理费、绿化卫生费和其他运行成本,其中人工成本和折旧摊销费占比较高,上述两项成本合计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8.93%、66.86%和67.09%。
2022年度,发行人业务量受到较大冲击,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3.34%。尽管发行人积极采取各项降本控费措施,但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折旧等支出较为刚性,营业成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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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下降5.72%,毛利率下滑至-24.12%。2023年度,航空业进入快速复苏阶段,发行人各项业务量快速恢复,营业收入同比增加61.95%;同时人工成本、直接成本及维修费等成本项目虽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营业成本整体仅小幅增加2.91%,远低于收入增加幅度,当年度毛利率转正。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继续保持同比增长态势,且得益于良好的成本控制,毛利率进一步提升至27.05%。
(2)发行人期间费用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同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
销售费用 | 12,703.35 | 21.82% | 10,428.21 | 45.20% | 7,181.87 | -5.17% |
管理费用 | 37,862.47 | 2.27% | 37,022.83 | 15.96% | 31,926.16 | -6.24% |
研发费用 | 5,322.30 | 5.77% | 5,032.08 | 9.44% | 4,598.16 | 14.36% |
财务费用 | 7,162.86 | -23.88% | 9,409.86 | -15.96% | 11,196.81 | 22.28% |
合计 | 63,050.99 | 1.87% | 61,892.98 | 12.73% | 54,903.00 | 0.18% |
期间费用率 | 8.49% | 9.62% | 13.83%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金额分别为54,903.00万元、61,892.98万元和63,050.99万元,同比变动0.18%、12.73%和1.87%。
2022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3.34%,但期间费用同比增加0.18%,主要系:(1)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包含较多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等刚性支出,因而仅同比下降5.17%和6.24%,小于收入下降幅度;(2)为缓解资金压力,2022年发行人先后发行了两期各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12月和2023年6月,利息支出增加。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增加,对当年度净利润造成负向影响。
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得益于良好的费用控制,期间费用同比增长12.73%,低于营业收入增长率,期间费用率有所下降,对净利润的恢复形成正向贡献。2024年度,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和期间费用率进一步下降,净利润较去年同期进一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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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简称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
上海机场 | 1,236,880.41 | 11.97% | 1,104,701.61 | 101.57% | 548,044.76 | -32.79% |
深圳机场 | 473,930.82 | 13.80% | 416,471.83 | 55.91% | 267,117.76 | -19.19% |
厦门空港 | 188,158.37 | 10.98% | 169,537.13 | 68.58% | 100,568.66 | -19.36% |
平均值 | 632,989.87 | 12.25% | 563,570.19 | 75.35% | 305,243.73 | -23.78% |
发行人 | 742,359.72 | 15.44% | 643,086.83 | 61.95% | 397,095.99 | -23.34% |
注:数据来源为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2022年度,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23年和2024年,随着民用航空需求回暖和航站楼内商户经营活动及业务量的恢复,发行人及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均有所提升。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简称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毛利率 | 同比变动 | 毛利率 | 同比变动 | 毛利率 | 同比变动 | |
上海机场 | 21.93% | 上升5.42个百分点 | 16.51% | 转负为正,上升78.92个百分点 | -62.41% | 下降43.23个百分点 |
深圳机场 | 21.30% | 上升10.58个百分点 | 10.72% | 转负为正,上升45.90个百分点 | -35.18% | 下降43.51个百分点 |
厦门空港 | 32.46% | 下降0.05个百分点 | 32.51% | 上升31.28个百分点 | 1.23% | 下降14.96个百分点 |
平均值 | 25.23% | 上升5.32个百分点 | 19.91% | 上升52.03个百分点 | -32.12% | 下降33.90个百分点 |
发行人 | 27.05% | 上升5.92个百分点 | 21.13% | 转负为正,上升45.25个百分点 | -24.12% | 下降23.20个百分点 |
注1:数据来源为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2022年度,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均有所下降。2023年度和2024年度,在市场全面复苏的背景下,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实现毛利率大幅改善。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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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简称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金额 | 同比 变动 | |
上海机场 | 140,935.89 | 70.01% | 82,896.39 | 不适用 | -307,644.61 | -79.06% |
深圳机场 | 35,411.61 | 不适用 | -15,647.24 | 87.58% | -126,018.94 | -1,569.40% |
厦门空港 | 33,567.43 | 11.05% | 30,228.13 | 不适用 | -6,221.74 | -187.09% |
平均值 | 69,971.64 | 40.53% | 32,492.43 | 87.58% | -146,628.43 | -611.85% |
发行人 | 90,611.35 | 136.83% | 38,260.39 | 不适用 | -112,215.08 | -146.83% |
注1:数据来源为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注2:发行人、上海机场和厦门空港202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深圳机场2024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对应期间利润指标不适用同比变动率计算。
如上表所示,2022年度,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下滑。2023年,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净利润情况均大幅改善,其中发行人、上海机场及厦门空港实现扭亏为盈,深圳机场亏损收窄。2024年,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盈利修复继续深化。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率及扣非归母净利润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结合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及回款情况、客户资信、按组合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对比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前十大客户与其在当期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 | 营业收入 | 是否为收入前十大客户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5,778.43 | 20.59% | 182,629.42 | 24.60% | 是 |
2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2,097.42 | 9.66% | 82,541.04 | 11.12% | 是 |
3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0,859.66 | 8.68% | 57,880.51 | 7.80% | 是 |
7-1-23
4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190.34 | 8.14% | 47,736.96 | 6.43% | 是 |
5 | 机场集团 | 8,461.74 | 6.76% | 14,557.49 | 1.96% | 是 |
6 | 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7,875.76 | 6.29% | - | - | 否 |
7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4,381.00 | 3.50% | 4,009.13 | 0.54% | 否 |
8 | 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 | 3,260.05 | 2.60% | 26,848.19 | 3.62% | 是 |
9 |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2,934.75 | 2.34% | 4,114.58 | 0.55% | 否 |
10 | 武汉嘉诚至德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 2,593.70 | 2.07% | - | - | 否 |
合计 | 88,432.85 | 70.63% | 420,317.32 | 56.62% | ||
2023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 | 营业收入 | 是否为收入前十大客户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3,127.40 | 17.75% | 142,473.54 | 22.15% | 是 |
2 | 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 14,999.57 | 11.51% | 23,624.57 | 3.67% | 是 |
3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0,447.03 | 8.02% | 40,731.82 | 6.33% | 是 |
4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0,195.28 | 7.82% | 65,660.09 | 10.21% | 是 |
5 | 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9,244.12 | 7.09% | - | - | 否 |
6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9,221.21 | 7.08% | 39,082.37 | 6.08% | 是 |
7 | 机场集团 | 8,692.68 | 6.67% | 18,712.75 | 2.91% | 是 |
8 |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4,000.71 | 3.07% | 4,364.45 | 0.68% | 否 |
9 |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477.79 | 2.67% | 18,468.79 | 2.87% | 是 |
10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3,315.73 | 2.54% | 2,515.76 | 0.39% | 否 |
合计 | 96,721.52 | 74.22% | 355,634.14 | 55.30% | ||
2022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 | 营业收入 | 是否为收入前十大客户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 29,363.61 | 28.52% | 16,948.75 | 4.27% | 是 |
2 | 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9,244.12 | 8.98% | 2,305.06 | 0.58% | 否 |
3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6,115.18 | 5.94% | 81,845.36 | 20.61% | 是 |
4 | 机场集团 | 5,761.52 | 5.60% | 11,890.22 | 2.99% | 是 |
5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5,171.72 | 5.02% | 21,945.41 | 5.53% | 是 |
6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392.97 | 4.27% | 16,617.14 | 4.18% | 是 |
7 | 广州恩明贸易有限公司 | 3,469.66 | 3.37% | 2,149.39 | 0.54% | 否 |
8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204.07 | 3.11% | 31,102.43 | 7.83% | 是 |
9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2,895.00 | 2.81% | 522.64 | 0.13%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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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武汉嘉诚至德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 2,595.29 | 2.52% | - | - | 否 |
合计 | 72,213.14 | 70.14% | 185,326.40 | 46.67% |
注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计算。注2:上表所列的发行人对机场集团销售收入包含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租赁收入,以与应收账款统计口径匹配。
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核算应收航空公司的飞机起降费、旅客综合服务费、安全检查费等航空性业务收费,及应收广告商和各类商户等的特许经营费、租金、广告费等航空性延伸服务收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主要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航空公司,以及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免免税品有限公司等广告和商业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与销售前十大客户基本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受客户资信情况、结算周期等因素所致。对于未在营业收入前十大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具体分析如下:
1、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原因如下:航美传媒曾在2015年与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就机场内外广告业务建立合作,后双方发生争议、终止合作。双方就争议事宜先后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航美传媒应向广告公司支付7,875.75万元服务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航美传媒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875.76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武汉嘉诚至德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嘉诚至德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诚”)为2022年末和2024年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对应期间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原因如下:武汉嘉诚曾在2017年与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航站区”)就航站楼内餐饮项目建立合作,由于二号航站区多次催告后武汉嘉诚一直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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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合作款项,二号航站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和2022年,经仲裁委裁决,武汉嘉诚应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合同费用、违约金等。二号航站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扣划了对方账户内全部1.59万元存款至二号航站区,因武汉嘉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武汉嘉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593.70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广州恩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恩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恩明”)为2022年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对应期间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原因如下:广州恩明曾在2017年与发行人子公司二号航站区签订协议,就航站楼内商业项目建立合作,后由广州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瑞公司”)作为实际经营主体全程参与协议的实际履行。后各方发生争议、终止合作,且二号航站区多次催告后广州恩明一直未足额支付合作款项。二号航站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明德瑞公司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又另行向法院起诉明德瑞公司。2021年和2022年,经仲裁委裁决和法院判决,广州恩明应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合同费用、违约金等。二号航站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扣划了对方名下存款、截留保证金等至二号航站区,因广州恩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广州恩明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154.80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航成都电子”)为2023年末和2024年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对应期间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原因如下:发行人子公司广东机场白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与民航成都电子主要开展工程项目合作,部分项目规模较大且分批验收,因而结算周期较长,期末积累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民航成都电子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下属企业,资信情况优良,与发行人合作关系良好,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按照账龄组合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5、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航信息网络”)为报告期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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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对应期间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主要系结算方式所致。发行人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就计算机离港系统业务建立合作,服务费用按年度在双方完成相关运营数据核对后结算,由于期末服务费尚未结算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中国民航信息网络为港股上市公司,资信情况优良,与发行人合作关系良好,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按照账龄组合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6、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航油”)为2021年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但非对应期间营业收入前十大客户,主要系结算方式所致。发行人与蓝天航油就白云机场内的航油加注经营权业务开展合作,蓝天航油每半年支付一次航油资源使用费。由于期末费用尚未结算,且中途历经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因而合同涉及主体换签等事宜,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蓝天航油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资信情况优良,与发行人合作关系良好,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按照账龄组合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7、机场集团
机场集团在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当期营业收入占比,主要系结算方式所致。发行人每年按机场集团下属物流公司年营业收入的4%向物流公司收取经营权使用费,款项在物流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结算收取,期末相关款项尚未结算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此外,发行人与机场集团亦有部分工程项目合作,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尾款将在第三方出具审定报告后正常安排结算。发行人对机场集团的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末按照账龄组合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除上述客户外,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岸集团”)在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远高于当期营业收入占比,主要系迪岸集团与发行人曾存在合作争议,应收账款未按期支付,导致期末余额较高。2018年,发行人与迪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广州迪岸空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岸空港”)签署业务协议,就2018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建立合作。在合作期间,迪岸空港认为机场客流量减少,广告媒体价值降低,先后于2021年和2023年两次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减免广告发布费并赔偿损失。经仲裁委裁决,发行人应减免迪岸空港的广告发布费。发行人根据仲裁情况冲减了对迪岸空港的部分收入及应收账款,剩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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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于后续年度陆续收到回款。
(二)结合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及回款情况、客户资信、按组合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对比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发行人对应收账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发行人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账款外,发行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发行人基于账龄评估该类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该类组合具有相同的风险特征,账龄信息能反映这类组合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偿付能力。于资产负债表日, 发行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具体如下:
账龄组合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5.00% |
1至2年(含2年) | 20.00% |
2至3年(含3年) | 50.00% |
3年以上 | 80.00% |
2、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含1年) | 101,963.00 | 81.46 | 101,390.16 | 77.81 | 83,375.19 | 80.99 |
1至2年(含2年) | 4,514.97 | 3.61 | 13,902.24 | 10.67 | 9,413.13 | 9.14 |
2至3年(含3年) | 7,010.45 | 5.60 | 6,773.42 | 5.20 | 5,410.01 | 5.26 |
3年以上 | 11,681.89 | 9.33 | 8,235.78 | 6.32 | 4,741.66 | 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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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125,170.31 | 100.00 | 130,301.61 | 100.00 | 102,939.98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80.99%、77.81%及81.46%,整体账龄较短,应收账款质量良好。发行人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航美传媒、武汉嘉诚、广州恩明、迪岸集团等广告和商业客户的应收账款。该等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具体请参见本题“(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中的回复内容。发行人已对前述客户提起诉讼,并在各期末评估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按账龄组合及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按组合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坏账准备 | 计提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 比例(%) | |
按单项计提 | 17,274.00 | 100.00 | 7,965.75 | 84.73 | 1,145.61 | 100.00 |
按账龄组合计提 | 6,718.87 | 6.23 | 12,542.40 | 10.37 | 11,635.35 | 11.43 |
其中:1年以内 | 5,098.15 | 5.00 | 5,069.51 | 5.00 | 4,169.01 | 5.00 |
1-2年 | 902.99 | 20.00 | 2,145.00 | 20.00 | 1,882.00 | 20.00 |
2-3年 | 694.91 | 50.00 | 2,833.61 | 50.00 | 2,705.00 | 50.00 |
3年以上 | 22.81 | 80.00 | 2,494.28 | 80.00 | 2,879.34 | 80.00 |
合计 | 23,992.87 | 19.17 | 20,508.16 | 15.74 | 12,780.96 | 12.42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外,对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发行人均适用一致的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发行人对资信状况明显恶化、应收账款回款可能性极低的客户单项评估信用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45.61万元、9,401.37万元以及17,274.00万元,占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1.11%、
7.22%以及13.80%;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1,145.61万元、7,965.75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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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4.00万元,单项计提比例分别为100%、84.73%以及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充分、合理。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按单项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2024年12月31日 | ||||
1 | 航美传媒 | 7,875.76 | 7,875.76 | 100.00 |
2 | 武汉嘉诚 | 2,593.70 | 2,593.70 | 100.00 |
3 | 广州恩明 | 2,154.80 | 2,154.80 | 100.00 |
4 | 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 | 1,980.19 | 1,980.19 | 100.00 |
5 | 广州市生利贸易有限公司 | 1,525.49 | 1,525.49 | 100.00 |
6 | 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 | 1,006.33 | 1,006.33 | 100.00 |
7 | 广州市绿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88.81 | 88.81 | 100.00 |
8 | 广东保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42.65 | 42.65 | 100.00 |
9 | 北京喜乐航科技有限公司 | 4.70 | 4.70 | 100.00 |
10 | 拉加代尔旅行零售(上海)有限公司 | 1.58 | 1.58 | 100.00 |
合计 | 17,274.00 | 17,274.00 | 100.00 | |
2023年12月31日 | ||||
1 | 武汉嘉诚 | 2,593.70 | 2,334.33 | 90.00 |
2 | 广州恩明 | 2,154.80 | 1,939.32 | 90.00 |
3 | 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 | 1,980.19 | 1,782.17 | 90.00 |
4 | 广州市生利贸易有限公司 | 1,525.49 | 762.75 | 50.00 |
5 | 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 | 1,006.33 | 1,006.33 | 100.00 |
6 | 广州市绿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88.81 | 88.81 | 100.00 |
7 | 广东保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42.65 | 42.65 | 100.00 |
8 | 北京喜乐航科技有限公司 | 4.70 | 4.70 | 100.00 |
9 |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 | 3.12 | 3.12 | 100.00 |
10 | 拉加代尔旅行零售(上海)有限公司 | 1.58 | 1.58 | 100.00 |
合计 | 9,401.37 | 7,965.75 | 84.50 | |
2022年12月31日 | ||||
1 | 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 | 1,006.33 | 1,006.33 | 100.00 |
2 | 广州市绿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88.81 | 88.81 | 100.00 |
3 | 广东保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42.65 | 42.65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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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喜乐航科技有限公司 | 4.70 | 4.70 | 100.00 |
5 |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 | 3.12 | 3.12 | 100.00 |
合计 | 1,145.61 | 1,145.61 | 100.00 |
关于发行人与航美传媒、武汉嘉诚和广州恩明的合作情况及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背景,具体请参见本题“(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中的回复内容。就其他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客户,说明如下:
(1)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智”)曾在2017年与发行人子公司二号航站区就航站区场地经营权转让业务建立合作。由于二号航站区多次催告后上海汇智一直未足额支付合作款项,二号航站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经仲裁委裁决,上海汇智应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合同费用、违约金及案件相关费用。二号航站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因上海汇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上海汇智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80.19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广州市生利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生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生利公司”)曾与发行人子公司二号航站区就航站区商铺业务建立合作,后双方发生争议、终止合作。二号航站区与生利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生利公司分期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合同费用。生利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于2023年12月前全额完成还款义务。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于2023年末将生利公司应收账款按照50%的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24年6月末进一步将单项计提比例提高至10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生利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525.49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
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航空”)在2015年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协议,发行人向暹罗航空提供机场航空性服务。因多次催告后暹罗航空一直拖欠合作款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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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先后两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暹罗航空应向发行人支付相关合同费用及滞纳金,但暹罗航空陷入经营危机,缺乏偿付能力。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暹罗航空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6.33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广州市绿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力公司”)在2013年与发行人下属地勤服务公司签署业务协议,就客舱废弃物处理业务建立合作。因多次催告后绿力公司一直拖欠合作款项,发行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经法院判决,绿力公司应向地勤服务公司支付客舱废弃物处理费及利息。地勤服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除扣划绿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外,因绿力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7年7月,绿力公司注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绿力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8.81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广东保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东保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保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源公司”)的子公司广东天保绿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绿源”)在2018年与发行人下属地勤服务公司签署业务协议,就客舱废弃物处理业务建立合作。因多次催告后天保绿源一直拖欠合作款项,发行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保绿源应向地勤服务公司支付客舱废弃物处理费及滞纳金等。地勤服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除扣划天保绿源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外,因天保绿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保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2.65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拉加代尔旅行零售(上海)有限公司
拉加代尔旅行零售(上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朦锦(上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朦锦公司”)在2019年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协议,就航站楼商铺租赁业务建立合作。因朦锦公司一直拖欠合作款项,发行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3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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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朦锦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合同费用及滞纳金等。发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除扣划朦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外,因朦锦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发行人根据裁决结果,将对朦锦公司的应收账款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冲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朦锦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58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7)喜乐航科技及其他海航系公司
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航科技”)在2017年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协议,就停机坪范围内车辆租赁业务建立合作。因喜乐航科技一直拖欠合作款项,发行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仲裁。2024年,经法院判决,喜乐航科技应向发行人支付费用。发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因喜乐航科技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喜乐航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70万元,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曾与发行人就货运、客舱及配送服务业务建立合作。后因海航货运经营困难,发行人在评估信用减值风险后将该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海航集团实施破产重整,发行人对海航货运的债权按照破产重整方案获得清偿。
4、应收账款主要客户资信情况、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前十名)资信情况、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业务类型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 比例(%) | 资信情况 |
1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25,778.43 | 25,686.24 | 99.64 | A+H上市公司;正常 |
2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12,097.42 | 11,999.85 | 99.19 | A+H上市公司;正常 |
3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10,859.66 | 7,981.76 | 73.5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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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10,190.34 | 6,984.49 | 68.54 | 上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5 | 机场集团 | 机场管理 | 8,461.74 | 1,371.94 | 16.21 | 正常 |
6 | 航美传媒 | 媒体运营 | 7,875.76 | - | - | 失信被执行人;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7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 | 航空信息技术 | 4,381.00 | 298.80 | 6.82 | 港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8 | 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3,260.05 | 3,082.45 | 94.55 | 上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9 | 民航成都电子 | 机场工程 | 2,934.75 | 4.00 | 0.14 | 正常 |
10 | 武汉嘉诚 | 餐饮运营 | 2,593.70 | - | - | 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合计 | 88,432.85 | 57,409.53 | 64.92 | |||
2023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业务类型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 比例(%) | 资信情况 |
1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23,127.40 | 23,127.40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2 | 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 广告策划 | 14,999.57 | 14,999.57 | 100.00 | 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3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10,447.03 | 10,447.03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4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10,195.28 | 10,195.28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5 | 航美传媒 | 媒体运营 | 9,244.12 | 1,368.37 | 14.80 | 失信被执行人;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6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9,221.21 | 9,166.76 | 99.41 | 上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7 | 机场集团 | 机场管理 | 8,692.68 | 8,639.24 | 99.39 | 正常 |
8 | 民航成都电子 | 机场工程 | 4,000.71 | 4,000.71 | 100.00 | 正常 |
9 | 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3,477.79 | 3,477.79 | 100.00 | 上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10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 | 航空信息技术 | 3,315.73 | 1,975.73 | 59.59 | 港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合计 | 96,721.52 | 87,397.88 | 90.36 | |||
2022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业务类型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 | 回款 比例(%) | 资信情况 |
1 | 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 广告策划 | 29,363.61 | 29,363.61 | 100.00 | 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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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美传媒 | 媒体运营 | 9,244.12 | 1,368.37 | 14.80 | 失信被执行人;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3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6,115.18 | 6,115.18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4 | 机场集团 | 机场管理 | 5,761.52 | 5,761.52 | 100.00 | 正常 |
5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5,171.72 | 5,171.72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6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4,392.97 | 4,392.97 | 100.00 | A+H上市公司;正常 |
7 | 广州恩明 | 零售 | 3,469.66 | 1,314.86 | 37.90 | 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8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运输 | 3,204.07 | 3,204.07 | 100.00 | 上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9 |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 | 航空信息技术 | 2,895.00 | 2,895.00 | 100.00 | 港交所上市公司;正常 |
10 | 武汉嘉诚 | 餐饮运营 | 2,595.29 | 1.59 | 0.06 | 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 |
合计 | 72,213.14 | 59,588.89 | 82.52 |
注1:2022年、2023年、2024年各期末的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5年3月末。注2:为保障不同期间期末余额与期后回款等数据之间的勾稽性,上表所列的航美传媒、广州恩明、武汉嘉城、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期后回款金额包含根据仲裁/诉讼情况核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和/或应收账款与履约保证金抵消的金额。
发行人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款管理,通过多渠道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针对严重逾期且资信状况恶化的客户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回款比例分别为82.52%、90.36%以及64.92%,整体回款情况良好。2024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率较其他报告期末偏低,主要系期后回款时间仅统计至2025年3月末,期后回款时间较短。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主要为航美传媒、广州恩明和武汉嘉诚等资信状况恶化的客户,发行人已对前述客户提起仲裁/诉讼,并就应收账款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除航美传媒、广州恩明和武汉嘉诚等资信状况恶化的客户外,发行人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民航成都电子和机场集团在2023年末或2024年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系业务结算周期所致。相关客户资信情况优良,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重大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发行人按账龄组合对相关应收账款正常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合作及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题之“(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及与营收主要客户是否匹配”中的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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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逾期金额分别为44,512.27万元、26,721.92万元和10,831.81万元。应收账款逾期金额较高的主要为航美传媒、广州恩明和武汉嘉诚等资信状况恶化的客户,以及迪岸集团这类在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合作争议的客户。前述客户于对应期间的期末逾期金额合计为43,299.05万元、24,001.14万元和10,469.46万元。发行人已对该等客户提起仲裁/诉讼,并就应收账款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于对应期间剔除前述四家客户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账面余额 | 77,963.39 | 72,489.32 | 27,540.46 |
逾期金额 | 362.35 | 2,720.78 | 1,213.22 |
逾期比例 | 0.46% | 3.75% | 4.41% |
发行人应收账款其他主要客户存在少量逾期主要系因发行人与客户在结算前需要完成多项业财数据对账,所需时间周期较长,且客户作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亦影响了部分款项的结算周期。相关客户多为A股/港股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实力较为雄厚,经营稳定且资信优良,与发行人合作情况良好,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除个别资信状况恶化客户或曾存在合作争议客户的逾期金额较高、期后回款比例偏低外,发行人应收账款其他主要客户整体资信情况和期后回款情况良好,逾期金额较少,发行人按照账龄组合相应计提坏账准备。对资信情况恶化、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且存在较大回收风险的客户,发行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对比
发行人与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按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公司简称 | 1年以内 | 1至2年 | 2至3年 | 3至4年 | 4至5年 | 5年以上 |
上海机场 | 未披露计提比例 | |||||
深圳机场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50.00% | 80.00% |
厦门空港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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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65.00% | 90.00% |
发行人 | 5.00% | 20.00% | 50.00% | 80.00% | 80.00% | 80.00% |
注1:数据来源为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注2:厦门空港将应收账款分为3类组合,组合1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存在减值的应收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组合2货站及货服业务应收账款对2个月内的部分不计提坏账准备,2至6个月部分按5%计提坏账准备;组合3其他应收款项按照上表所示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的计提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且计提比例整体较高,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谨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账面余额的比例如下:
公司简称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
上海机场 | 4.33% | 3.52% | 4.96% |
深圳机场 | 6.63% | 5.95% | 6.63% |
厦门空港 | 4.37% | 4.31% | 4.10% |
平均值 | 5.11% | 4.59% | 5.23% |
发行人 | 19.17% | 15.74% | 12.42% |
注:数据来源为相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发行人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较高,且对于部分账龄较长、客户资信状况恶化而存在重大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按单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整体账龄较短,除个别客户因资信状况恶化而发生重大逾期外,其他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在评估应收账款回款风险的基础上,按组合及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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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经营数据,向发行人了解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运营数据、恢复情况、市场环境、成本费用变化等,结合行业报告、行业数据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分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及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2、获取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评价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合理;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损失准备计提的相关考虑及客观依据,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相关客户;
4、获取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款项逾期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抽查回款单据;结合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相关客户资信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坏账计提的准确性;
5、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资信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波动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基本匹配,个别差异主要系受客户资信情况、结算周期等因素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整体账龄较短,除个别客户因资信状况恶化而发生重大逾期外,其他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在评估应收账款回款风险的基础上,按组合及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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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关于财务性投资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73,568.46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对外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与公司业务的协同性、投资标的与公司交易情况等,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公司未认定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准确;(2)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对外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与公司业务的协同性、投资标的与公司交易情况等,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公司未认定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准确
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的 协同性 | 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万元) |
1 | 中国航油集团华南空港石油有限公司 | 油品销售 | 保障机场地面车辆用油,公司为其保障机场工作区内用水用电 | 主要向公司销售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并向公司采购机场工作区内供水供电服务; 报告期内向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982.76万元、921.48万元、3,363.96万元,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0、10.69万元、12.33万元 | 4,182.75 |
2 | 广东新奥空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能源供应 | 为机场提供清洁能源方案,公司为其保障机场工作区内用水用电 | 主要向公司采购机场工作区内供水供电服务; 报告期内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0、50.62元、9.37元 | 651.65 |
3 | 广州空港航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系统开发维护 | 机场离港系统等专用系统维护 | 主要向公司销售离港系统等专用系统维护服务,并向公司采购机场工作区内餐饮服务; | 2,48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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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的 协同性 | 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万元) |
报告期内向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2,448.19万元、2,646.70万元、3,113.94万元,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55.76万元、63.63万元、32.06万元 | |||||
4 | 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 广告媒体业务 | 机场广告媒体资源经营 | - | 193.06 |
5 | 广州市拓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民航通信系统的研究、开发、维护 | 民航通信系统的研究、开发、维护 | 主要向公司销售对讲机通讯服务; 报告期内向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57.25万元、146.77万元、261.13万元,向公司采购光纤的金额分别为2.26万元、1.13万元和1.13万元 | 458.61 |
6 | 民航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机场信息技术解决方案 | 提供机场信息技术解决方案 | 主要向公司销售专用软件系统,提供固定资产维修服务; 报告期内向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45.48万元、80.19万元、25.01万元,2022年向公司采购技术服务的金额为68.87万元 | 3,088.84 |
7 | 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航空物流地面综合服务 | 从事白云机场航空物流地面综合服务 | 主要向公司采购供水供电、物流提升、汽车维修、设备运维等服务,且每年按营业收入的4%向公司支付经营权使用费; 报告期内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4,783.06万元、4,583.95万元、3,162.68万元,向公司支付的经营权使用费分别为2,862.31万元、2,621.88万元和3,082.44万元 | 62,613.89 |
8 | 广东翼通商务航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通用航空地面保障 服务 | 围绕通用航空业务相关的机场地面保障、航务代理、机库停放、燃油加注、商务机租赁、外站代理、飞机清洁等 | 主要向公司采购机坪管理、勤务保障等服务; 报告期内向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828.44万元、616.06万元、572.87万元,从公司获得的零星手续费收入分别为4.73万元、6.58万元和0 | 1,68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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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的 协同性 | 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万元) |
合计 | 75,356.33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将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广州白云天骏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已不再是发行人参股公司。
上述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发行人投资上述公司旨在整合更多资源并发挥各方优势,开展业务合作和产业布局,以期实现共同盈利与收益,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七)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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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二、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二)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二)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科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科目 | 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2.22 | - | - |
其他应收款 | 6,037.35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5,337.06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75,356.33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6,672.54 | 16,672.54 | 0.9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975.90 | - | - |
合计 | 133,391.42 | 16,672.54 | 0.91%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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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海航控股股票 | 12.22 | 否 |
该等股票系2022年海南航空破产重整案中受偿所得,为海航控股(600221.SH)71,900股股票,于2022年11月10日完成过户。该等资产系被动抵债受偿原因获得,不属于发行人主动实施的投资。此外,海航控股主要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报告期内为发行人重要客户,发行人持有的海航控股股票属于围绕产业链下游以开展业务合作和产业布局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6,037.35万元,主要为应收股利、代收代付款、押金及保证金和备用金等,系生产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15,337.06万元,主要为增值税留抵税额、预缴税费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支付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系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具体构成参见上述“一、结合对外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与公司业务的协同性、投资标的与公司交易情况等,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公司未认定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准确”相关回复。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光大银行场内证券资产 | 16,672.54 | 是 |
发行人对光大银行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其形成历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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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光大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发行人以7,800万元认购光大银行4,000万股股份,后因光大银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持股数量增加至4,400万股。2013年12月光大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发行人转出91.85万股股票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出后发行人仍持有光大银行股票4,308.15万股,占光大银行总股本的0.08%,且自此之后发行人持股数量一直未发生变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所持光大银行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6,672.54万元,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91%。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9,975.90万元,主要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年金计划资产和补充医疗保险,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综上,发行人涉及财务投资的报表科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系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16,672.54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91%,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4年7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1、投资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7-1-44
4、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5、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6、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即2024年7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中对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认定的要求并进行逐条核查;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科目明细,核查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3、查阅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的协同性、投资标的与公司交易情况等情况的说明文件,结合发行人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及相关公开资料,分析相关投资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
4、获取发行人关于其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说明文件。
7-1-45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发行人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问题4:其他
4.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包括广告业务,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请发行人说明:(1)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2)是否存在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相关业务模式、收入及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3)公司是否具有相关业务开展的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
(一)广告业务的情况
1、广告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航站区”)和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开展广告相关业务。其中,二号航站区在2024年6月30日前主要负责经营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及二号航站楼GTC的广告媒体资源;广告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白云机场一号航站楼广告媒体资源、白云机场户外广告媒体资源,并且自2024年6月30日起负责经营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及二号航站楼GTC的广告媒体资源。
7-1-46
发行人广告业务以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模式为主,少部分广告媒体资源以自营模式经营。
(1)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模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以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模式经营的广告位包括位于白云机场一号航站楼、二号航站楼及P3停车楼内的发行人自有广告位资产,以及位于白云机场户外的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租赁的广告位资产,租赁广告位资产由发行人参加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拍卖活动以竞价方式取得使用权。
报告期内,就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模式业务,发行人通过公开招商和定向谈判等方式选取广告行业其他主体合作。发行人下属二号航站区、广告公司分别与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迪岸空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广告发布公司签署了广告经营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广告位经营权转让、使用相关安排,二号航站区、广告公司以经营权转让费、销售额的超额提成等方式收取费用。
广告发布公司负责相关广告媒体的市场拓展、销售、广告制作、上下刊、媒体维护维修等广告业务,发行人下属二号航站区、广告公司有权对广告媒体的运行和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发行人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模式主要面向的终端行业包括汽车、数码科技、酒类、家用电器、美妆个护、食品饮料、服饰箱包、家居装修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房地产等。
(2)自营模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以自营模式经营的广告位均为发行人自有资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二号航站区、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自行面向市场与客户达成广告服务合作关系,同时根据部分客户的需求,将自营广告业务的广告制作工作以公开采购的方式交由外包供应商执行,通过广告服务向客户直接收取广告费用。
发行人自营广告模式主要面向的行业包括家居装修服务、外贸、数码科技、金融服务等。
7-1-47
2、广告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营收及毛利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从事广告相关业务实现的收入为57,177.89万元、51,144.18万元和40,670.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40%、7.95%和5.48%,毛利
为-5,512.19万元、6,504.79万元和15,959.45万元,占当期毛利的比例为5.75%、4.79%和
7.95%。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营模式开展的广告业务相关服务实现的收入为312.03万元、
680.99万元和732.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8%、0.11%和0.10%。如前所述,发行人并不直接负责广告制作,根据客户需求,发行人会将广告制作外包供应商执行,且发行人不会就广告制作单独向客户收取费用。
(二)互联网业务的情况
1、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通过网站、APP、小程序开展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ICP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主要用途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ICP备案 |
1 | 发行人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白云机场服务预约、服务销售,会员权益服务,网上商城产品销售 | 粤B2-20240339号 |
2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port.com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1 |
3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airport.com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1 |
4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gbiac.net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1 |
5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port.com.cn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2 |
6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airport.com.cn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3 |
7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airport.cn | 旅客信息服务、公司介绍 | 粤ICP备06095962号-4 |
8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port.cn | 白云机场官网信息发布申请 | 粤ICP备06095962号-5 |
9 | 发行人 | APP:机场通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5962号-6A |
10 | 发行人 | APP:白云机场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5962号-7A |
发行人广告业务毛利数据来源于分部报告,未考虑分部间的成本抵消。由于共用性资产与成本的高度交织性及航空服务和航空性延伸服务的协同效应,以及由于发行人所在的机场行业成本归集与核算特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合并报表层面未对成本和毛利按照业务模式而进行拆分。
7-1-48
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主要用途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ICP备案 |
11 | 发行人 | APP:掌汇白云 | 机场运控管理 | 粤ICP备06095962号-9A |
12 | 发行人 | APP:飞行区运行管理系统 | 机场运控管理 | 粤ICP备06095962号-10A |
13 | 发行人 | 小程序:机场通服务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5962号-8X |
14 | 发行人 | 小程序:机场通会员 | 提供旅客会员积分以及商品兑换、购买服务 | 粤ICP备06095962号-11X |
15 | 发行人 | 小程序:白云机场回音必 | 旅客意见反馈与投诉收集 | 粤ICP备06095962号-12X |
16 | 发行人 | 小程序:航司签单易 | 航服分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已停用 | 粤ICP备06095962号-13X |
17 | 发行人 | 小程序:客户意见管理 | 收集客户意见与建议 | 粤ICP备06095962号-14X |
18 | 发行人 | 小程序:部门工作管理 | 公司内部工作管理 | 粤ICP备06095962号-15X |
19 | 发行人 | 小程序:白云机场访客中心 | 公司访客信息登记 | 粤ICP备06095962号-16X |
20 | 空港设备 | 网站域名:e-rewin.com | 原用于公司介绍,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09019846号-2 |
21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好运智慧运维Plus | 用于内部资产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4X |
22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微应用入口 | 原用于发行人各单位微应用统一入口,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09019846号-5X |
23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事好办plus | 用于公司行政事务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6X |
24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好运智慧运维 | 用于公司设备运维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7X |
25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畅行行李全流程跟踪 调度 | 用于航司和地服人员查询行李跟踪节点信息 | 粤ICP备09019846号-8X |
26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GAA资产设备维修 | 原用于内部资产管理,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09019846号-9X |
27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云桥系统 | 用于公司登机桥作业调度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10X |
28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无忧智慧航站楼 | 用于航站楼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11X |
29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微抢单 | 用于发行人各单位发布临时任务,人员灵活用工 | 粤ICP备09019846号-12X |
30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股份微应用 | 用于发行人各部门日常办公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13X |
31 | 空港设备 | 小程序:i智慧飞行区 | 用于发行人飞行管理部保洁车辆调度管理 | 粤ICP备09019846号-14X |
32 | 信息公司 | 网站域名:baiyunxinxi.com | 原用于公司网站,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17108669号-2 |
33 | 信息公司 | 网站域名:aviationit.cn | 原用于公司网站,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17108669号-4 |
34 | 信息公司 | APP:T1TOC | 白云机场T1运行管理 | 粤ICP备17108669号-5A |
35 | 信息公司 | APP:T2TOC | 白云机场T2运行管理 | 粤ICP备17108669号-6A |
36 | 信息公司 | APP:排班系统 | 内部使用 | 粤ICP备17108669号-7A |
37 | 信息公司 | 小程序:智能机房管理 | 内部机房管理 | 粤ICP备17108669号-8X |
38 | 信息公司 | 小程序:航站区业务管理 | 航站楼运行、资源、事件 | 粤ICP备17108669号-9X |
7-1-49
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主要用途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ICP备案 |
管理 | ||||
39 | 商旅公司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报告期内未开展许可服务项目下具体业务 | 粤B2-20231278号 |
40 | 商旅公司 | 网站域名:easy-boarding.com | 原用于“白云机场易登机”服务,现暂停使用 | 粤ICP备06098330号-5 |
41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机场通丨会员积分权益精彩活动 | 提供旅客会员积分以及商品兑换、购买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6X |
42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机场通丨查航班办值机安检找服务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7X |
43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易登机 | “白云机场易登机”旅客接送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8X |
44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贵宾服务 | “白云机场易登机”旅客接送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9X |
45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地图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10X |
46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客运管理 | 未投入使用 | 粤ICP备06098330号-11X |
47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国际机场失物 招领 | 提供旅客失物招领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12X |
48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易登机商旅、服务 | “白云机场易登机”旅客接送服务,未实际投入使用 | 粤ICP备06098330号-13X |
49 | 广告公司 | 小程序:广告审核与运维管理 | 广告业务内部管理 | 粤ICP备2023153782号-1X |
50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空港快线车辆检查 | 空港快线车辆检查 | 粤ICP备2024232759号-1X |
51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空港快线司机端 | 空港快线司机发车前报班、发车 | 粤ICP备2024232759号-2X |
52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空港汽修预约 | 空港快线维修中心推广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 | 粤ICP备2024232759号-3X |
53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空港包租车 | 空港快线推广包租车业务,暂未运营 | 粤ICP备2024232759号-4X |
54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快小盈 | 内部统计线路班次人数 | 粤ICP备2024232759号-5X |
55 | 铂尔曼 | 小程序:广州白云机场铂尔曼大酒店卡券 | 企业用户员工礼品卡、充值信息查询 | 粤ICP备2024227878号-1X |
注:上表所列主体中,除前文已有定义的简称外,空港设备系指广州白云空港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信息公司系指广东机场白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旅公司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空港快线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快线运输有限公司,铂尔曼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铂尔曼大酒店,下同。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制定的标准,互联网相关经济活动所在大类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类为“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国家统计局进一步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文件,列举说明各小类包括的社会经济活动,其中第6432细项“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的注释中说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不包括:“通过互联网,从事的零售活动,列入5292(互联网零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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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事上述实体生活服务,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行业类别中”。
报告期内,除“机场通”业务相关的APP和小程序外,上述网站、APP、小程序主要作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既有线下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互联网渠道,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旅客相关的机场服务、机场公交车辆和社会车辆的运行维护和检修保养服务、酒店部分业务的线上查询,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功能。根据行业分类,相关业务属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的实体服务,不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发行人运营“机场通”业务相关的APP和小程序,主要用于为机场旅客提供航班查询、在线值机、安检引导、行李查询等机场相关服务和信息的网络集合入口,为机场餐饮、住宿、旅游等商户提供网络信息展示和线上下单渠道,根据行业分类,相关功能属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的机场旅客服务业务,不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同时,机场通可为注册为会员的旅客提供自营商品的互联网零售渠道、第三方入驻商户产品的网络购物渠道。根据行业分类,通过互联网销售自营产品属于零售业务,不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为第三方入驻商户产品提供网络购物渠道,涉及向商户收取服务费,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
2、互联网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营收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上述网站、APP、小程序中,除“机场通”外,主要为不直接产生收入的旅客相关机场服务和内部人员和设施管理功能。部分小程序作为既有线下业务的网上入口接受用户支付费用,包括商旅公司通过“白云机场易登机”“白云机场贵宾服务”销售白云机场相关的旅客贵宾服务,空港快线通过“空港汽修预约”销售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相关业务为发行人通过互联网从事的实体机场旅客服务和汽车维修服务,不构成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收入。
“机场通”业务中,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互联网零售的自营业务(即零售业项下收入),仅少量向第三方入驻商户收取服务费的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产生互联网业务收入。就“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发行人从2023年起开始结算服务费,2023年实现服务费收入1.99万元,2024年实现服务费收入4.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小于0.01%。
由于发行人所在的机场行业成本归集与核算特性,且由于互联网业务规模及占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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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互联网业务成本及毛利进行拆分。
3、涉及互联网销售收入的运营主体、主要销售内容、业务模式、收入占比互联网销售收入主要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产生的收入,以及互联网平台业务收入。虽然发行人通过部分小程序等进行的零售及服务业务不属于互联网业务,但由于该等业务系通过互联网渠道产生收入,因此相关业务收入属于互联网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涉及到互联网销售的运营主体及小程序如下:
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主要用途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ICP备案 |
1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机场通丨会员积分权益精彩活动 | 提供旅客会员积分以及商品兑换、购买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6X |
2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机场通丨查航班办值机安检找服务 | 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7X |
3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易登机 | “白云机场易登机”旅客接送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8X |
4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贵宾服务 | “白云机场易登机”旅客接送服务 | 粤ICP备06098330号-9X |
5 | 空港快线 | 小程序:空港汽修预约 | 空港快线维修中心推广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 | 粤ICP备2024232759号-3X |
(1)小程序作为线下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的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小程序作为线下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包括“机场通”业务的非平台业务及商旅公司的旅客服务业务。“机场通”小程序非平台业务,包括为旅客提供航空旅客信息服务、线下商品或服务的线上下单渠道、自营产品互联网零售业务等服务。其中,航空旅客信息服务是向旅客提供值机、查询、引导等航空旅客信息服务以及机场商户信息介绍,未向旅客或商户收取费用,未产生互联网销售收入;线下商品或服务的线上下单渠道是为注册为会员的旅客提供部分白云机场商户的线上下单入口,未向旅客或商户收取费用,未产生互联网销售收入;自营产品互联网零售业务是为注册为会员的白云机场过港旅客提供以积分与现金方式,购买航空主题相关的文具、工艺品、玩具等自营文创产品的零售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互联网销售收入,报告期内金额分别为0.39万元、0.52万元和5.0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到0.01%。商旅公司通过小程序“白云机场易登机”和“白云机场贵宾服务”向白云机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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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接送机服务、休息室服务等旅客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互联网销售收入,报告期内金额分别为13.84万元、58.18万元和26.0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到0.01%。空港快线通过小程序“空港汽修预约”向市场销售汽车维修保养相关服务,产生的收入为互联网销售收入,报告期内金额分别为0、0和0.9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到0.01%。
(2)小程序作为互联网零售平台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
“机场通”小程序除提供白云机场商户线下产品、服务以及发行人自营文创产品销售渠道外,同时作为第三方入驻商户产品的网络购物渠道,发行人向入驻商户收取服务费,属于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就“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收入情况详见前述“2、互联网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营收情况”。综上所述,发行人互联网销售收入主要为通过“机场通”、白云机场易登机、白云机场贵宾服务、空港汽修预约小程序进行销售产生的收入,以及通过“机场通”小程序产生的互联网平台业务收入。报告期内上述互联网销售收入金额合计分别为14.23万元、60.69万元和36.7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到0.01%。
4、互联网相关运营主体是否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1)通过互联网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通过互联网相关服务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收集信息内容及用途 |
1 | 发行人 | 网站域名:baiyunport.com、baiyunairport.com、gbiac.net、baiyunairport.com.cn、baiyunairport.cn APP:机场通 | 注册“机场通”平台用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护照号、人脸信息、微信OPEN ID、union_id使用“机场通”平台服务功能的相关行为数据。 注册OneID服务(旅客以人脸识别完成乘机身份验证相关手续)的,需额外提供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住址信息。 上述个人信息用于白云机场旅客出行服务(包括办理乘机手续、查询航班信息、办理行李托运、机场室内导航、失物招领等)以及白云机场“机场通”会员体系服务(包括机场线下消费、会员网上商城购物、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等服务)。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机场通丨会员积分权益精彩活动、机场通丨查航班办值机安检找服务、白云国际机场失物招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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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营主体 |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 收集信息内容及用途 |
2 | 发行人 | 小程序:白云机场回音必 | 收集用户姓名、电话号码、微信OPEN ID信息,用于记录航司意见反馈信息。 |
3 | 商旅公司 | 小程序:白云机场易登机、白云机场贵宾服务 | 收集商旅公司贵宾客户、两舱旅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性别、生日、地址、所在公司名称、乘机座位偏好信息,同时根据使用平台收集微信昵称、头像等信息。 上述个人信息用于提供白云机场贵宾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接送机、值机、电瓶车、行李提取、休息室相关服务),部分信息用于礼品寄送、发票开具等必要服务场景。 |
4 | 铂尔曼 | 小程序:广州白云机场铂尔曼大酒店卡券 | 用户手机号、微信昵称、头像。 上述信息用于登录验证个人身份,核实企业用户员工个人的礼品卡、充值信息。 |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为白云机场旅客提供旅客出行服务、“机场通”会员体系服务、贵宾服务和酒店礼券兑换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集个人用户信息的情况,其收集个人用户信息仅限于为相关服务提供必要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用户信息的目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收集的个人用户数据已取得了用户授权许可,并在相关APP和小程序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个人信息授权相关文件中明确了信息收集、存储的授权要求、保护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
(2)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情况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执行情况 | 合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
1 |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 | 公司在公开的隐私相关协议中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目的。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合规、最小化和必要性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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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执行情况 | 合规情况 |
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 和质量。 | ||
2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前,明确告知用户收集情况,并取得用户同意。 | 符合规定 |
3 |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公司在隐私相关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关于删除、更改个人信息的方式,用户可以通过删除或更改个人信息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公司收集个人信息遵循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必需。 | 符合规定 |
4 |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 公司在隐私相关协议中告知用户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收集信息目的、信息处理方式、信息种类和保存期限,告知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相关规则通过公开的协议、隐私指引等方式提供用户查阅和保存。 | 符合规定 |
5 |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隐私政策明确说明的情况外,公司仅在获得用户明确同意后公开用户个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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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执行情况 | 合规情况 |
人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
6 |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 公司制定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日常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信息安全防护管理措施、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措施以及相关检查与考核要求,同时配有信息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人员,有完整的信息安全系统,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 符合规定 |
7 |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公司在公开的隐私相关协议中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目的。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前,明确告知用户收集情况,并取得用户同意。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合规、最小化和必要性的原则。 | 符合规定 |
8 |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隐私政策明确说明的情况外,公司仅在获得用户明确同意后公开用户个人信息。 公司制定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配有信息安全保护相关工作人员,有完整的信息安全系统,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 | 符合规定 |
9 |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 公司在隐私相关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关于删除、更改个人信息的方式,用户可以通过删除或更改个人信息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用户可以通过联系客户服务完成个人信息删除或更改的相关操作。 | 符合规定 |
10 |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 |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前,明确告知用户收集情 | 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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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规定 | 公司执行情况 | 合规情况 |
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况,并取得用户同意。公司严格按照隐私相关协议使用、存储个人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
11 |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前,明确告知用户收集情况,并取得用户同意。公司收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合规、最小化和必要性的原则。 | 符合规定 |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中,存在1项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而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整改的情形:
2023年7月,发行人收到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公开通报116款未按要求完成整改APP》通报及粤通网安监测〔2023〕1038号违法违规APP处置通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检测发现发行人当时使用的小程序“白云机场商业”存在 “在小程序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以及“进入小程序主界面后,无法查阅隐私政策”问题,要求针对小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发行人已于收到上述通报当月完成通报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整改问题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停止使用“白云机场商业”小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个人信息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个人信息收集及存储相关的重大未决诉讼。
二、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相关业务模式、收入及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
(一)除广告业务外其他文化传媒业务情况
1、除广告业务外其他文化传媒业务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列文化及相关产业类别,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的除广告业务外其他文化传媒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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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 | 可能涉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经营范围 | 报告期内实际经营业务 |
1 | 发行人 | 园林绿化设计、商务会议服务、照相及冲晒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2 | 商旅公司 | 工艺美术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票务服务 | 销售文创文具、工艺品、玩具等产品 |
3 | 商旅酒店分公司 | 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4 | 二号航站区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出租二号航站楼区域部分会展场地资源,收取场地租金 |
5 | 广告公司 | 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摄影服务;工艺美术品零售;工艺品批发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6 | 空港设备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7 | 航食公司 | 机上供应品、纪念品销售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8 | 信息公司 | 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9 | 商业事业部 | 珠宝首饰零售 | 未开展相关业务 |
10 | 澳斯特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 | 未开展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业务;为客户提供会议场地和现场会议服务 |
11 | 铂尔曼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为客户提供会议场地和现场会议服务 |
12 | 第一航站区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出租一号航站楼区域部分会展场地资源,收取场地租金 |
注:上表所列主体中,除前文已有定义的简称外,商旅酒店分公司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航食公司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事业部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管理事业部,澳斯特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澳斯特精选酒店,第一航站区系指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航站区管理分公司,下同。
2、实际从事的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上述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业务模式情况如下:
(1)会议及展览服务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二号航站区、第一航站区经营会展业务,通过出租其管理范围内可供会展使用的场地资源,以市场洽谈、公开招租等形式选取承租方,收取场地租赁固定租金;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铂尔曼、澳斯特经营会议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会议室、会议现场服务。
(2)工艺美术品零售
发行人下属商旅公司经营工艺美术品零售业务,报告期内商旅公司通过“机场通”会员服务体系,为注册为会员的白云机场过港旅客提供以积分与现金方式,购买航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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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相关的文具、工艺品、玩具等文创产品的零售服务。
3、实际从事的其他文化传媒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营收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为会议及展览服务及工艺美术品零售业务。其中,报告期各期会议及展览服务收入为393.87万元、687.61万元和
643.4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10%、0.11%和0.09%;工艺美术品零售收入为0.39万元、0.52万元和5.0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到0.01%。
由于发行人所在的机场行业成本归集与核算特性,且由于其他文化传媒业务规模及占比极小,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其他文化传媒业务成本及毛利进行拆分。
(二)发行人从事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一条关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定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发行人“机场通”业务涉及为第三方商户提供销售平台,向“机场通”会员提供商品展示和成交渠道,“机场通”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商户收取平台服务费,构成互联网平台业务。“机场通”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营收情况详见前述第一部分“(二)互联网业务的情况”。
除“机场通”业务外,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开展互联网平台服务业务,报告期内无相关业务收入。
三、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关业务开展的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一)发行人开展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资质与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1、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资质情况
(1)广告业务资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二号航站区和广告公司从事的广告业务主要为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转让业务,由广告运营商承租广告媒体资源后具体开展广告制作和发布。该项业务不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或应当取得许可的事项,无需取得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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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广告公司也存在少量为客户直接提供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的情形。广告公司所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含中医)、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产品或服务,不涉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无需取得主管部门许可。
(2)其他文化传媒业务资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下属子公司二号航站区、分公司第一航站区、铂尔曼和澳斯特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相关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出版物展览,无需取得主管部门许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下属子公司商旅公司开展航空主题相关的文具、工艺品、玩具等文创产品的零售服务,相关零售商品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或应当取得许可的事项,无需取得业务资质。
2、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业务,不涉及应当取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广告、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不存在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开展互联网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取得的资质与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1、互联网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的资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取得的资质及备案情况请见前述第一部分“(二)互联网业务的情况——1、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场通”业务涉及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机场通”业务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由商旅公司经营,于2024年起启动业务经营主体转移工作,拟转入发行人本部经营。根据“机场通”业务需要,发行人于2024年2月21日取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粤B2-20240339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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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覆盖范围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有效期限至2029年2月21日。在业务经营主体转移期间,发行人已将“机场通”APP以发行人为主体完成ICP备案,并以发行人名义在应用商店上架;已将小程序“机场通服务”和“机场通会员”以发行人为主体完成ICP备案,待“机场通”业务经营主体转移条件成熟,“机场通”相关小程序及有关业务接口将从商旅公司转移至发行人运营。“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规模较小,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机场通”经营主体转移工作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较小。除“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开展互联网平台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资质情况。
2、互联网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的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电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开展“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取得了粤B2-20240339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机场通”业务经营主体转移至发行人后将根据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除“机场通”业务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互联网运营的其他网站、APP、小程序主要用于旅客服务、内部运营管理等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已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互联网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广告、互联网、其他文化传媒和互联网平台业务的经营范围情况。
2、取得发行人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广告、互联网、其他文化传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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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业务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了解相关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情况。
3、检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主要互联网载体的备案情况。
4、检索、下载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的网站、APP、小程序。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
6、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7、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营业外支出明细,在企查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检索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开展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和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零售在内的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的情况,除“机场通”互联网零售平台业务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开展互联网平台业务;
2、发行人具有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相应资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广告业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业务和其他文化传媒业务无需取得相应资质;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和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零售在内的其他文化传媒业务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4.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存在三起作为应诉(被申请)方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61,951.4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三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的诉讼或仲裁进展,是否需按企业会计准则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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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作为应诉(被申请)方的三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的诉讼或仲裁进展发行人作为应诉(被申请)方涉及的三起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号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最新进展 |
1 | 广州南湖畅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莱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畅想”) | 发行人 | (2022)穗仲案字第13582号 | 合作合同纠纷 | 3,817.45 | 审理中,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 |
2 | 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捷”) | 二号航站区 | (2024)穗仲案字第1206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5,792.72 | 发行人作为申请人亦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庭已分别就两起案件作出裁决,对于北京沃捷作为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部分支持二号航站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
3 | 广州德高空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德高”) | 二号航站区 | (2024)粤01民初173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52,341.25 | 一审法院已判决,驳回广州德高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德高已就本案提出上诉 |
合计 | 61,951.42 |
(一)(2022)穗仲案字第13582号仲裁案件
1、仲裁请求及双方主要主张
2022年8月1日,南湖畅想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22年9月29日,南湖畅想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补充仲裁申请书。根据该等仲裁申请书,南湖畅想的仲裁请求如下:①发行人向南湖畅想先行支付其为发行人“人工智能机器人”项目研发投入3,617.45万元;②以南湖畅想停止经营日均损失作为评估标准,计算并支付给南湖畅想相关工作全部服务费,具体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③发行人补偿南湖畅想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200万元;④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南湖畅想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①2018年10月10日,南湖畅想与发行人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问询机器人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南湖畅想非一次性为发行人提供问询机器人200台、娱乐机器人50台,并负责机器人维护、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发行人向南湖畅想提供展示区、展示时间以及机器人维管场地的使用权限,但发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②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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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起,南湖畅想配合机场工作,持续设计、更新协议未约定的机器人特定功能,产生了投入3,617.45万元,发行人应当进行补偿。且南湖畅想免费向发行人提供递送、消毒、清洁等多种机器人,发行人承诺先用后买但后续未兑现。对此,发行人的答辩主张主要如下:①发行人与南湖畅想通过资源置换的方式开展合作,该合作模式不涉及资金交易,发行人已按合同要求向南湖畅想提供了置换资源作为对价。南湖畅想向发行人重复主张权利,要求发行人支付资金,其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②《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就合同履行细节达成一致。发行人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南湖畅想提供维管场地、机器人运营场地、展示区等诸多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资源,不存在违约,无需对南湖畅想承担任何责任。③发行人没有要求过南湖畅想研发或提供机器人,南湖畅想主动提出向发行人无偿借用一台消毒机器人,发行人已将消毒机器人返还,发行人没有单方面加重南湖畅想的义务。南湖畅想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南湖畅想存在任何损失,其向发行人主张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④合同履行过程中,南湖畅想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足额提供机器人、提供的机器人不符合《合作协议》要求、未经发行人同意将《合作协议》内容披露给第三方、在问询机器人显示屏上发布未经发行人审定的广告内容、将发行人提供的场地资源出租给第三方并收取场地服务费等,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截至目前的仲裁进展
2022年8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了(2022)穗仲案字第13582号合作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
(二)(2024)穗仲案字第12064号仲裁案件
1、仲裁请求及双方主要主张
2024年6月7日,北京沃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北京沃捷的仲裁申请书,北京沃捷的仲裁请求如下:①二号航站区向北京沃捷返还履约保证金57,477,213.12元;②二号航站区负担北京沃捷因本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5万元;③本案仲裁费由二号航站区负担。
北京沃捷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北京沃捷与二号航站区于202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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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签订了《广告媒体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沃捷经营合同》),《沃捷经营合同》签订后,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案项目涉及的广告媒体回款出现问题,北京沃捷发生较大的资金缺口,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存在困难,因此,二号航站区于2023年9月22日通知北京沃捷解除《沃捷经营合同》。《沃捷经营合同》解除后,二号航站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沃捷退还扣除违约金及欠付的广告经营权转让费之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对此,二号航站区的答辩主张主要如下:①北京沃捷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经营费,构成严重违约,导致《沃捷经营合同》提前解除。②北京沃捷严重违约导致《沃捷经营合同》提前解除,北京沃捷存在过错,其违约行为给二号航站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③根据《沃捷经营合同》约定,北京沃捷应对二号航站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沃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违约金、赔偿金。④北京沃捷严重违约行为给二号航站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北京沃捷剩余履约保证金已不足以弥补二号航站区遭受的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北京沃捷主张二号航站区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具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⑤二号航站区在履约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2、截至目前的仲裁进展
2024年6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向二号航站区出具了(2024)穗仲案字第12064号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经审理,2025年4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①对北京沃捷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②该案受理费303,186元、处理费90,956元、仲裁费合计394,142元,由北京沃捷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号航站区于2024年8月9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就与北京沃捷之间的纠纷提出以下仲裁请求:①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赔偿欠付的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用本金12,836,120.21元及逾期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的滞纳金(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2,528,715.68元);②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赔偿空置期损失193,361,666元;③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赔偿租金差额损失117,120,000元;④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6,000,000元;⑤上述1-4项损失总金额暂合计为331,846,502元,北京沃捷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范围内向二号航站区赔偿损失274,369,289元;⑥北京沃捷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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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向二号航站区出具了(2024)穗仲案字第19244号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受理二号航站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审理,2025年4月2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①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站区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用本金12,836,120.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本金12,836,120.2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6月3日计至实际付清为止),并向二号航站区补偿空置期损失159,505,315元(上述北京沃捷应付至二号航站区费用,在北京沃捷支付给二号航站区的175,783,333.33元履约保证金予以扣减);②北京沃捷补偿二号航站区律师费80,64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19,495.43元;③二号航站区补偿北京沃捷律师费75,000元;④对二号航站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⑤该案受理费1,385,396元、处理费415,619元、仲裁费合计1,801,015元,由二号航站区承担846,477元,北京沃捷承担954,538元;该案反请求受理费8,550元、处理费3,000元,反请求仲裁费合计11,550元,由二号航站区承担3,465元、北京沃捷承担8,085元。
(三)(2024)粤01民初1738号诉讼案件
1、诉讼请求及双方主要主张
2024年5月31日,广州德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广州德高的起诉状,广州德高的诉讼请求如下:①二号航站区向广州德高支付《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广告媒体建设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德高经营合同》)项下违约金504,508,881元;②二号航站区向广州德高支付可预期的利息损失18,903,667元;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号航站区承担。
广州德高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二号航站区曾在招商答疑文件中承诺以南航系、东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二号航站楼,广州德高基于此对竞标价格和广告经营收益进行测算后进行了投标。因招商答疑文件系《德高经营合同》附件之一,二号航站区该等承诺已构成明确的合同义务,但实际东航并未入驻二号航站楼,东航客流的流失直接导致广州德高广告营收的损失。广州德高曾就赔偿事宜致函二号航站区,二号航站区未回应广州德高的诉求。
对此,二号航站区的答辩主张主要如下:①二号航站区发布的招商答疑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商文件对二号航站区不具有合同约束力。②招商答疑文件中关于以南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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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二号航站楼的表述并不存在确定、保证等意思表示,均为预测情况,相关信息仅为响应人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参考,响应人应自行作出判断,该等表述不构成二号航站区一方确定的合同义务,《德高经营合同》也未约定二号航站区有义务保证东航入驻。③东航最终未入驻二号航站楼,是东航自身经营决定,并非二号航站区能够控制或决定。④东航入驻问题属于广州德高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范畴,案涉广告资源的价值并未因东航未入驻而降低。⑤东航未入驻这一情形并未导致经营合同履约困难或者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二号航站区也酌情多次对广告经营费用进行了减免,广州德高诉请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2、截至目前的诉讼进展
2024年9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审理,2025年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驳回广州德高全部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由广州德高负担。
2025年4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二号航站区出具了(2025)粤民终105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及广州德高的上诉状,广州德高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号航站区赔偿广州德高损失409,828,869元;②判令一审法院退回多收的案件受理费604,743.57元;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二号航站区承担。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广东莱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白云机场的合作合同纠纷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尚未就该纠纷作出裁决。发行人与对方签署的各项协议中均未就机器人研发投入费用、服务费用作出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及仲裁庭是否会裁定由发行人承担均难以准确预估。基于以上情况,结合诉讼律师意见,发行人认为本案裁决结果目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经济利益流出以及流出金额并不能可靠的估计和计量,暂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中预计负债计提所要求的“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因此,发行人未就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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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号航站区的广告合同纠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对本案作出裁决,驳回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部分支持二号航站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根据裁决结果,二号航站区预计不会产生一项新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赔偿义务,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三)广州德高空港广告有限公司与二号航站区的广告合同纠纷2025年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广州德高已就本案提起上诉,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二号航站区基于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向原告作出赔偿的几率较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中预计负债计提所要求的“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因此,二号航站区未就该诉讼案件确认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仲裁及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存在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三起仲裁/诉讼案件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等相关资料;
2、查阅发行人聘请的诉讼法律顾问就未决仲裁案件出具的分析及法律意见;
3、了解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复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南湖畅想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就二号航站区与北京沃捷之间的广告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对于北京沃捷作为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部分支持二号航站区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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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仲裁请求;法院已就二号航站区与广州德高之间的广告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州德高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德高已就本案提起上诉,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及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存在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4.3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804.05万元、6,043.08万元、5,901.32万元及11,985.7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结合库龄、期后转销等说明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构成及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2,546.02 | 27.47 | 2,819.00 | 47.77 | 3,248.99 | 53.76 |
库存商品 | 1,833.81 | 19.79 | 1,873.07 | 31.74 | 2,065.47 | 34.18 |
合同履约成本 | 4,780.82 | 51.58 | 1,138.61 | 19.29 | 713.22 | 11.80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107.79 | 1.16 | 70.64 | 1.20 | 15.40 | 0.25 |
合计 | 9,268.44 | 100.00 | 5,901.32 | 100.00 | 6,043.08 | 100.00 |
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043.08万元、5,901.32万元和9,268.4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3%、1.47%和1.52%,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金额及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均较低。
发行人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保障服务和加工修配业务等的相关备品备件和航空餐饮服务的原料;库存商品主要包括航站楼机器设备备件、航站楼餐饮零售业务结余的部分商品等;合同履约成本主要为发行人下属的信息公司在执行项目归集的人工及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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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项目尚未完成验收,2024年末合同履约成本金额较高,存货账面价值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通过比较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进行存货减值测试。2021年末发行人曾对滞销过期红酒商品计提了30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随着该批红酒通过网络拍卖完成集中处置,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核销。发行人的存货主要为备品备件和餐饮零售业务结余原料、品牌白酒等销售情况良好的零售商品以及在执行项目归集的成本等,除前述滞销过期红酒外,其他存货均未发现减值迹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结合库龄、期后转销情况,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一)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明细分类的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1年 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账面余额 | |
2024年 12月 31日 | 原材料 | 853.56 | 614.21 | 85.34 | 992.91 | 2,546.02 |
库存商品 | 1,026.19 | 99.92 | 321.30 | 386.40 | 1,833.81 | |
合同履约成本 | 4,381.26 | 317.96 | 81.60 | - | 4,780.82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47.23 | 57.96 | - | 2.60 | 107.79 | |
合计 | 6,308.24 | 1,090.05 | 488.24 | 1,381.91 | 9,268.44 | |
2023年 12月 31日 | 原材料 | 994.99 | 208.81 | 603.40 | 1011.80 | 2,819.00 |
库存商品 | 914.73 | 40.25 | 141.40 | 776.69 | 1,873.07 | |
合同履约成本 | 1,057.01 | 81.60 | - | - | 1,138.61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70.20 | - | - | 0.44 | 70.64 | |
合计 | 3,036.93 | 330.66 | 744.80 | 1,788.93 | 5,901.32 | |
2022年 12月 31日 | 原材料 | 840.52 | 1,028.41 | 984.73 | 395.33 | 3,248.99 |
库存商品 | 860.64 | 142.18 | 2.04 | 1,060.61 | 2,065.47 | |
合同履约成本 | 616.25 | 96.97 | - | - | 713.22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14.16 | 0.64 | 0.28 | 0.32 | 15.40 | |
合计 | 2,331.57 | 1,268.20 | 987.05 | 1,456.26 | 6,043.08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一年以内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331.57万元、3,0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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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6,308.24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8.58%、51.46%和68.06%。库龄一年以上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中的备品备件、酒类商品,以及未完工项目形成的合同履约成本,具体说明如下:
1、备品备件和酒类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中的备品备件、酒类商品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1年 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
2024年 12月 31日 | 备品备件 | 575.83 | 632.50 | 266.96 | 1,324.46 | 2,799.75 |
酒类商品 | 846.07 | 69.37 | 131.24 | 24.80 | 1,071.48 | |
小计 | 1,421.90 | 701.87 | 398.20 | 1,349.26 | 3,871.23 | |
占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余额的比例 | 75.64% | 98.28% | 97.92% | 97.82% | 88.39% | |
2023年 12月 31日 | 备品备件 | 674.39 | 201.16 | 627.67 | 1,737.13 | 3,240.35 |
酒类商品 | 905.73 | 40.95 | 113.23 | 13.74 | 1,073.65 | |
小计 | 1,580.12 | 242.11 | 740.90 | 1,750.87 | 4,314.00 | |
占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余额的比例 | 82.74% | 97.21% | 99.48% | 97.90% | 91.94% | |
2022年 12月 31日 | 备品备件 | 330.90 | 1,052.53 | 979.15 | 1,391.27 | 3,753.85 |
酒类商品 | 825.70 | 114.01 | 3.14 | 10.59 | 953.44 | |
小计 | 1,156.60 | 1,166.54 | 982.29 | 1,401.86 | 4,707.29 | |
占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余额的比例 | 67.99% | 99.65% | 99.55% | 96.29% | 88.58% |
白云机场作为民航运输业核心基础设施,承担着飞机起降、旅客服务、货物处理、航空物流等多种职能。此外,机场还为旅客提供了候机、餐饮、购物等一系列服务,对于提升旅客出行体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障机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发行人需长期储备足量的备品备件。相关备品备件不会对外销售,发行人根据设施设备情况不定期领用更换,导致库存的备件不能定期持续地出库。维护更新频率较高的部位,备件更换较为频繁;维护更新低的部位,备件更换周期较长。部分备品备件更换频率较低,但必须应急储备,因此周转率较低而库龄较长。但相关备品备件不易损坏,长期储备并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且仅用于自用,发行人并不计划对外出售,故发行人未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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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酒类商品主要包括红酒商品和品牌白酒商品。2021年末发行人曾对滞销过期红酒商品计提了30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随着该批红酒通过网络拍卖完成集中处置,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核销。就品牌白酒商品,发行人按照官方指导价格销售,未发生过销售价格低于采购价格的情形。相关品牌酒品是中国白酒行业的标杆品牌,其稀缺性、工艺传承与品质积淀决定了存量酒品的独特价值。发行人库存商品中部分品牌酒品虽库龄较长,但参考其市场价值,经评估后未出现减值迹象,故发行人未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合同履约成本
发行人库龄超过1年的合同履约成本涉及项目主要为下属信息公司实施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字财务平台项目、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据治理和中台建设项目。其中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字财务平台项目已于2024年末前完工,对应合同履约成本相应转销;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据治理和中台建设项目于2023年开始,该项目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预计将于2025年内完工并结转收入。信息公司实施的系统集成项目整体经营毛利情况较好,客户信用资质优良,且信息公司通常会就项目预收一定比例的款项,预计未来项目收入能够覆盖投入的成本,因此发行人未就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除单独计提跌价的过期红酒商品外,发行人其他库龄一年以上的存货不存在明显减值迹象,故发行人未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期后转销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各类存货的期后转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期后转销金额 | 期后转销金额占账面余额比例(%) | |
2024年 12月31日 | 原材料 | 2,546.02 | 772.14 | 30.33 |
库存商品 | 1,833.81 | 959.67 | 52.33 | |
合同履约成本 | 4,780.82 | 223.48 | 4.67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107.79 | 22.77 | 21.12 | |
合计 | 9,268.44 | 1,978.06 | 21.34 | |
2023年 12月31日 | 原材料 | 2,819.00 | 1,534.63 | 54.44 |
库存商品 | 1,873.07 | 1,347.83 | 7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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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余额 | 期后转销金额 | 期后转销金额占账面余额比例(%) | |
合同履约成本 | 1,138.61 | 828.31 | 72.75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70.64 | 21.53 | 30.48 | |
合计 | 5,901.32 | 3,732.30 | 63.25 | |
2022年 12月31日 | 原材料 | 3,248.99 | 2,227.62 | 68.56 |
库存商品 | 2,065.47 | 1,431.93 | 69.33 | |
合同履约成本 | 713.22 | 713.22 | 100.00 | |
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 15.40 | 13.25 | 86.04 | |
合计 | 6,043.08 | 4,386.02 | 72.58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截至2025年3月31日转销比例分别为72.58%、63.25%以及21.34%。发行人期后尚未转销的存货,主要为库龄较长的备品备件、酒类商品,以及未完工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具体说明如下:
1、 备品备件和酒类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中的备品备件、酒类商品期后转销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期后转销金额 | 期后转销金额占账面余额比例(%) | |
2024年 12月31日 | 备品备件 | 2,799.75 | 514.08 | 18.36 |
酒类商品 | 1,071.48 | 772.74 | 72.12 | |
小计 | 3,871.23 | 1,286.82 | 33.24 | |
2023年 12月31日 | 备品备件 | 3,240.35 | 1,403.17 | 43.30 |
酒类商品 | 1,073.65 | 1,028.31 | 95.78 | |
小计 | 4,314.00 | 2,431.48 | 56.36 | |
2022年 12月31日 | 备品备件 | 3,753.85 | 2,256.46 | 60.11 |
酒类商品 | 953.44 | 804.47 | 84.38 | |
小计 | 4,707.29 | 3,060.93 | 65.03 |
发行人期后尚未转销的备品备件主要专用于保障机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发行人主要设施设备运转良好,部分备品备件领用频率较低,但是为保障安全运营要求,必须足量储备。相关备品备件不易损坏,长期储备并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且仅用于自用,发行人并不计划对外出售,故期后领用转销比例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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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期后尚未转销的酒类商品主要为部分年份较长的品牌白酒。发行人后期将综合考虑实现航空产品与酒品活动的价值最大化,正常安排销售活动。部分品牌白酒商品虽库龄较长,但参考其市场价值,经评估后未出现减值迹象。
2、合同履约成本
2022年末的合同履约成本期后转销比例达到100%,2023年末以及2024年末的合同履约成本转销比例偏低,主要系发行人下属信息公司实施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数据治理和中台建设项目等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
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机场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 ||
2024年 12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
上海机场 | 未计提 | 未计提 | 0.15 |
深圳机场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厦门空港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发行人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存货账面余额。
机场行业上市公司中,除上海机场于2022年末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外,其他可比上市公司均未计提跌价准备,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分析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原因及充分性;
2、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明细表、库龄表,了解并分析存货的具体结构、库龄情况、期后结转情况,结合盘点程序,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积压和明显的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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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存货期后转销情况整体良好,库龄较长且期后未转销的存货以备品备件、酒类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为主。除对部分过期红酒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外,其他长库龄存货因未出现明显减值迹象,故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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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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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77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本人承诺本问询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王晓勇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78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 海 赵 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79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问询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问询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