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301632)_公司公告_广东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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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1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广东建科股票代码:301632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ProvincialAcademyofBuildingResearchGroupCo.,Ltd.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大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特别提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科”“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6.56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0,466.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856.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6,886.345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6.4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2025年7月2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57倍。

截至2025年7月29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4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4年)
603060.SH国检集团0.25330.20287.0727.9134.86
002398.SZ垒知集团0.07060.03855.6079.32145.45
603183.SH建研院0.12130.12814.5237.2635.28
300675.SZ建科院0.01640.003915.84965.854,061.54
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27.9134.8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7月29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垒知集团、建研院2024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大幅下滑,建科院2024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为异常值,均未纳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

本次发行价格6.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6.4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7月29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6.57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34.8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2022年-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7,227.97万元、115,447.37万元和119,739.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199.25万元、9,139.79万元和10,368.35万元,发行人经营规模持续增长,但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在2023年略有下滑,主要原因系2023年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增幅较大和毛利率略有下滑。若未来发行人的客户因企业财务状况或地方财政状况恶化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可能导致发行人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上升;若未来发行人所处市场规模下降、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发行人业务单价下降进而导致毛利率下降,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亦可能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前述发行人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上升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可能导致发行人净利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二)公司收入区域分布集中和市场开拓风险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2022年-2024年,公司来自广东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518.35万元、111,664.55万元和115,800.5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68%、97.45%和97.53%。随着广东省内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区域集中的风险也随之加大。2022年-2024年,公司广东省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公司存在未来广东省外市场拓展效果不佳进而导致广东省外业务收入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广东省外市场,巩固并提高来自广东省内和省外的业务量,将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服务行业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的行业竞争格局为:少数资质等级高、人员规模大、业绩记录良好、行业经验丰富的大型检验检测企业占据领先地位。在广东省内的工程技术服务领域,公司在同行业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但随着国家、地方行业管理调整,省外同行业企业不断进入广东市场,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如果公司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人才储备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

公司将会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及市场份额,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公司2022年-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5.34%、5.16%和5.4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由于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存在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发生坏账的风险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受政策收紧影响发展明显放缓,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紧张,导致大部分房地产项目检验检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显著滞后,公司根据前述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大力度承接政府、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该类项目大多纳入财政预算支出,或者要经过严格的结算和支付流程,从报告交付到结算、财审和支付的时间跨度大。同时,公司近年来大力推广以“内部各专业部门协同整体经营”的方式承接大型重点工程的综合检验检测项目,此类大型综合检验检测项目的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结算和支付的时间跨度更大。受前述因素影响,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48,419.57万元、65,032.22万元和77,007.8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43%、25.02%和27.63%。公司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36.66%、43.41%和47.53%,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在2022年-2024年逐期拉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19次、1.55次和1.23次,在2022年-2024年逐期下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客户资金充裕程度的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可能会继续扩大,应收账款账龄可能会持续拉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可能会持续下降。如果出现客户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紧张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引发坏账准备上升、需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或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27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86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广东建科”,证券代码为“30163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68,863,45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8月1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8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广东建科

(四)股票代码:30163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8,5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4,660,000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863,45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9,696,54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13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4,395.75万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439.8543万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0%。

战略配售方面,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建工控股23,110.000055.212028年8月12日
国发基金3,139.00007.502026年8月12日
粤科金融1,570.00003.752026年8月12日
曹大燕150.00000.362026年8月12日
陈少祥140.00000.332026年8月12日
蒋徐进120.00000.292026年8月12日
李超华115.00000.272026年8月12日
李明108.00000.262026年8月12日
欧阳琨107.00000.262026年8月12日
吴培浩103.00000.252026年8月12日
张敏100.00000.242026年8月12日
刘舟91.00000.222026年8月12日
李炯90.00000.222026年8月12日
赵君85.00000.202026年8月12日
张作萍80.00000.192026年8月12日
马扬80.00000.192026年8月12日
王元光80.00000.192026年8月12日
李彦75.00000.182026年8月12日
高望清75.00000.182026年8月12日
吕文龙72.00000.172026年8月12日
梁江滨70.00000.172026年8月12日
庞忠华70.00000.172026年8月12日
温振统69.00000.162026年8月12日
许德慧68.00000.162026年8月12日
邓浩65.00000.162026年8月12日
谢晓锋60.00000.142026年8月12日
林方醒60.00000.142026年8月12日
张士翔60.00000.142026年8月12日
李君55.00000.132026年8月12日
张瑞云55.00000.132026年8月12日
王亚平55.00000.132026年8月12日
章学军55.00000.132026年8月12日
杨仕超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陈久照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陈彤粤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周茂清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何瑄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李庆祥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许国强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陈祖湘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梁缉攀50.00000.122026年8月12日
杨鸿海48.00000.112026年8月12日
袁振宇48.00000.112026年8月12日
李健40.00000.102026年8月12日
孙鹏40.00000.102026年8月12日
孙杨勇40.00000.102026年8月12日
吴太成36.00000.092026年8月12日
张珊菊35.00000.082026年8月12日
曹森方35.00000.082026年8月12日
陈燃35.00000.082026年8月12日
于素英35.00000.082026年8月12日
宋富新30.00000.072026年8月12日
曾宏30.00000.072026年8月12日
孙晖30.00000.072026年8月12日
马烨红28.00000.072026年8月12日
李会志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杨眉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陈丽娜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程庚俞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章丹峰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孔健20.00000.052026年8月12日
麦粤帮17.00000.042026年8月12日
谢倩红10.00000.022026年8月12日
王首添10.00000.022026年8月12日
徐劲10.00000.022026年8月12日
付志军10.00000.022026年8月12日
肖鸣10.00000.022026年8月12日
周荃6.00000.012026年8月12日
许燕禄5.00000.012026年8月12日
小计31,39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98.93002.632026年8月12日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941.94002.252026年8月12日
公司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95001.882026年8月12日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13.98000.752026年8月12日
小计3,139.80007.5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3,955.89579.452025年8月12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439.85431.052026年2月12日
网上发行股份2,930.45007.002025年8月12日
小计7,326.200017.50
合计41,856.0000100.00

注:公司股东陈久照因病逝世。陈久照所持公司500,000股股份在履行继承的有关法定程序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陈久照所持公司股份暂登记在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名下。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自新规则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6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公司已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63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之2.1.2条,

公司选择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和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139.79万元和10,368.35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达到19,508.14万元,因此,发行人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ProvincialAcademyofBuildingResearchGroup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1,39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少祥
成立日期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5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于2014年12月16日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大院
经营范围建筑及土木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质量的检测、监测、测试、试验和安全鉴定,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研发;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文化传播宣传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编辑出版《广东土木与建筑》;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服务、能源应用优化与控制、建筑环境优化与控制及净化产品开发与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建设工程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510500
联系电话020-85257102
传真号码020-85257103
互联网网址www.gdjky.com
电子邮箱tzb@gdjky.com
董事会秘书杨鸿海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陈少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3年9月-2026年9月140.0000-140.00000.45%
2杨仕超董事、总经理2023年9月50.0000-50.00000.16%
-2026年9月
3汪森林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4戴智波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5陈鹏飞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6李紫阳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7韩小雷独立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8尤德卫独立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9陈锦棋独立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10游明芳监事会主席2023年9月-2026年9月----
11黄福相监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12甘金义职工监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13邓浩总工程师2024年11月-2026年9月65.0000-65.00000.21%
14杨鸿海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4年11月-2026年9月48.0000-48.00000.15%
15谢晓锋副总经理2023年9月-2026年9月60.0000-60.00000.19%
16李健副总经理2023年9月-2026年9月40.0000-40.00000.1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建工控股,建工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31,100,000股,发行后上市前持股比例为55.21%。建工控股的股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财政厅,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持股90%,广东省财政厅持股10%。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国资委行使国资监管职责。

建工控股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56X1F187
成立时间2021年8月4日
注册资本600,000万
实收资本600,000万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育民
经营范围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内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对外进行抵押、转让、变现和投资等资本运作。建筑及建筑关联类企业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商品房购置、租赁及销售;物业管理、租赁及综合家居服务;劳务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疗、健康与养老业务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9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10%股权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建工控股系广东省属综合型建筑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90%
55.21%

建工控股

广东建科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1,39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10,46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1,856.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31,100,00073.62231,100,0005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
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31,390,00010.0031,390,000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15,700,0005.0015,7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曹大燕等66位自然人35,710,00011.3835,710,0008.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989,3002.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419,40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9,5001.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139,8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份)--4,398,5431.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349,696,54383.5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股份)--39,558,9579.45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29,304,5007.00无限售期限-
小计:--68,863,45716.45--
总计:313,900,000100.00418,560,000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

: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64,370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3,110.00005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3,139.0000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1,570.0000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98.93002.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41.940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95001.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13.98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曹大燕150.00000.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陈少祥140.000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蒋徐进120.0000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31,368.800074.95-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由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情形。

八、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全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0,989,30072,089,808.0012个月
2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419,40061,791,264.0012个月
3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9,50051,492,720.0012个月
4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139,80020,597,088.0012个月
合计31,398,000205,970,880.00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04,66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6.5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5.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0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即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13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13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8,610,000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652,000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0%。根据《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487.0603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4,652,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3,957,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304,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35656875%,有效申购倍数为4,243.45778倍。

根据《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9,194,461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91,515,664.16元,放弃认购数量110,039股,放弃认购金额721,855.84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购43,957,5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88,361,2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0,039股,包销金额为721,855.84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56.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62,917.9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M10160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738.99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含辅导费)3,834.71
2审计、验资费用825.32
3律师费用537.74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0.19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61.04
合计5,738.99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5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2,917.97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33元/股(按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0.26元/股(按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M10079号)。

公司2022年-2024年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5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M10145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广东建科2025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5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公司2025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120902003610006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120915938710007
广东建科源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769909298610008
广东建科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1209231652100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7月2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杨爽、汤玮
项目协办人薛巍
项目组成员丁子峰、何牧、刘佳雯
联系人杨爽、汤玮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爽、汤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杨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汤玮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项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2月1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5)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广东建科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①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①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②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③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6)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企业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③款的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企业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①款和第③款的承诺。

(8)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2、机构股东承诺

(1)机构股东国发基金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权/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①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①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②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③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6)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企业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③款的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企业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①款和第③款的承诺。

(8)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2)机构股东粤科金融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权/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3)①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②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4)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3)条第②款的承诺

(5)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少祥、杨仕超、邓浩、杨鸿海、谢晓锋和李健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2月1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

2021年6月4日,发行人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回购股票预案,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若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5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如果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

权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向其分红,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4、如因证券监管法规及上市规则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2、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回购股票预案,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陈少祥、杨仕超、汪森林、戴智波、陈鹏飞、李紫阳、邓浩、杨鸿海、谢晓锋、李健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若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5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

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如果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述承诺事项均不可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的规定时间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公司按照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的规定时间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

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拓展新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2、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且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利润分配议案

2021年6月4日,发行人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利益。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若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3、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发行人,并尽可能地协助发行人取得该商业机会。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发行人的独立发展;(2)捏造、散布不利于发行人的消息,损害发行人的商誉;(3)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5、从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在作为广东建科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广东建科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八)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5、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6、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7、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8、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本公司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国发基金、粤科金融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本公司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5、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6、本公司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7、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本公司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建工控股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

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3)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处罚的,自发行人遭受处罚之日起至不利影响消除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发行人董事会上的投票权;(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国发基金、粤科金融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3)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处罚的,自发行人遭受处罚之日起至不利影响消除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发行人董事会上的投票权;(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人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6)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6、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本公司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公司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前述所有补缴金额、相关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公司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前述所有补缴金额、相关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自有房产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因其自有房产未履行完善的报建手续及/或未取得建设房产所必须的批准、许可或备案等任何原因,导致其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2、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承租房屋存在瑕疵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穿透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以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况:(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5、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有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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