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1 |
2 | 股东声明及承诺 | 7 |
3 | 关于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 10 |
4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4 |
5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22 |
6 | 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 24 |
7 |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26 |
8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28 |
9 | 关于未履行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 34 |
10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 38 |
11 |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 40 |
12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 42 |
13 | 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 44 |
14 | 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 46 |
15 | 关于业绩下滑相关的承诺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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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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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7
保荐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之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特此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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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承诺函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7-4-1-49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文件的执业行
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协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O二一年十二P=+六日
7-4-1-50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本公司承诺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7-4-1-51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本公司承诺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4-1-52